探索建立健全适合我国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伊斯兰教协会的重要工作,也是从教务制度建设方面确保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保障伊斯兰教事业有序传承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逐步建立健全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仅对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协会作用、提升教务工作水平、规范教务活动具有重要作用,也对推进伊斯兰教中国化,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自我管理,制定《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作为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之一就是协助党和政府在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中宣传贯彻落实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这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除了需要加强组织建设、强化组织保障外,还要重视制度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历来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恢复和落实,宗教工作由政策规范为主向依法管理为主转变,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积极顺应社会发展,开启教务制度建设工作,加强自我管理。针对各地各清真寺普遍存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事务管理不民主、自我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于1993年研究制定了《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
《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关于全国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的暂行规定,共七章30条,明确了清真寺的职能、管理方式和财产归属;明确了清真寺管理组织的性质、组成、产生及其职责;明确了清真寺阿訇(毛拉)的聘任与职责;规范了清真寺宗教活动的安排与管理等重要事项。规定全国各清真寺必须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政策法规,安排好清真寺的宗教活动;要求本着“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互不歧视”的原则,求同存异,处置分歧;对寺管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我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就此,清真寺全面实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开展的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形成“团结开寺”的良好局面,满足穆斯林宗教生活,保障清真寺合法权益,促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
二、紧密衔接法规,公布“三个办法一个守则”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各个领域、各个系统积极探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路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为在伊斯兰教界全面贯彻落实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结合党和政府对伊斯兰教工作提出的新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清真寺管理和教职人员管理方面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好的做法和宝贵经验,制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修订《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拓展丰富教务制度建设内容。在2006年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在伊斯兰教界带头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及时将有关要求转化为伊斯兰教界自身制度规范,促进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的相互结合、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自我管理、规范教务活动,提高自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发挥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在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提出全面提升教务制度建设质量,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和要求,贯穿到制定、修订和完善教务制度工作全过程。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部门规章,依据本会章程和教义教规,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活动,充分听取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和伊斯兰教界人士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制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修订《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确保出台的教务制度既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也符合伊斯兰教的实际,于2019年6月公布施行。
三、积极配套创新,出台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
在推进开展教务制度建设工作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下,在地方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积极衔接,主动跟进,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地情况和伊斯兰教实际,纷纷制定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三个办法”相衔接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如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出台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三个办法”相衔接的实施意见,如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江西、湖南、海南、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充分发挥教务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教务制度建设,密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具体、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规范对伊斯兰教场所、人员和活动的自我管理,深受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的拥护。
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在认真做好教务制度建设配套工作的同时,还在教务制度建设工作中积极创新。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之前,北京、吉林、山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已制定并实施各自的教职人员行为守则。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定阿訇培训考核办法,河南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制度、教职人员年度审核办法,甘肃省伊斯兰教协会出台教职人员退出办法、场所教职人员(阿訇)聘任仪式规程(试行),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定教职人员证书管理办法,宁夏伊斯兰教协会出台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考核指导意见、场所主要教职任职承诺书。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根据当地流动穆斯林较多,其依法按程序审批设立礼拜点的情况,制定穆斯林礼拜点民主管理办法,规范全省穆斯林礼拜点管理。尤其是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三项制度”“三项规范”“三项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涵盖教务制度建设许多方面的内容。各地伊斯兰教协会通过出台办法、制度、行为守则、仪式规程、自律公约等多种规范构成的教务制度,使伊斯兰教界的自我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清真寺管理、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和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日常行为,督导伊斯兰教界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督促教职人员加强自律、注重教风、维护形象,取得了显著效果。
自1991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五届二次常委会议讨论《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至今,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合我国伊斯兰教教务的各项规章制度。目前,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以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依据,从规范清真寺、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管理入手,建立了符合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符合教义教规、符合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和优良传统的一系列教务制度,形成了多种规范文本构成的教务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永远在路上。各地伊斯兰教协会还需继续通过制定教务制度、宣传教务制度、执行教务制度,进一步增强伊斯兰教协会在伊斯兰教界中凝聚力、影响力,为我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发挥伊斯兰教界的积极作用提供制度保障,促进伊斯兰教顺应社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原载于2021年第9期《中国宗教》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