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公布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定位、设立条件和标准、申请设立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运行原则和负责人职责范围;教育教学、课程开设、招生、培训等工作的要求;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义务;政府管理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管理职责。《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我国宗教院校管理,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宗教院校合法权益,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宗教院校的作用、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标准,使宗教院校办学工作有了可遵循的准绳。《办法》第四条规定,“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宗教院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宗教院校应当为教职工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成立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条为宗教院校指出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制度建设路径,同时也为宗教院校党员干部开展党的活动、过组织生活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为宗教院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办法》在宗教院校奖惩制度方面也更为细化,如第四十八条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宗教院校应当对违反师德规范或者行为准则的教师,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目前,尽管宗教院校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了很大进展,但奖多惩少也是客观实际情况。教育教学中实际上以奖励和鼓励为主,惩戒为辅。惩戒制度不完善,或者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情形如果不能得到改善,将容易导致放任后进,滋生侥幸,管理失位,办学滑坡。有了《办法》明文规定,院校负责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抓奖、惩两方面的制度建设,并切实落实,不断提升对教师队伍和学生的管理水平。
《办法》的颁行,对宗教院校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以培养目标为指引规范课程设置提供了更为明确的遵循,更便于宗教院校查找短板,弥补不足,进一步深化伊斯兰教中国化,使宗教教育工作跟上时代步伐。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院校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和中国文化与社会等系列课程,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目标,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思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公共课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
多年来,我国的伊斯兰教经学院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以提升学生关于伊斯兰教的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思想建设水平为目标,积极挖掘伊斯兰教教义教规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的内容,不断增强广大教师和学生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自觉意识。以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为例,在办学中开设了大学语文、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常识、中国穆斯林爱国主义教程等课程,公共文化课比例超过30%。 同时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的全国本科班、阿訇本科学历班、新疆本科班、研究生班等所有班级,还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学习爱国主义教育课程、定期升国旗、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爱国主义电影等各种方式,使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始终。近年来,还加大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力度,连续多年举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卧尔兹演讲比赛,推荐优胜选手参加中国伊协举办的全国性卧尔兹演讲比赛,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以来,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宗教工作的创新性论断,在培养爱国伊斯兰教人才的基础阶段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我国伊斯兰教为目标,加大了中国古典文学、中国传统汉文伊斯兰教典籍文选等课程的分量;通过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了对学生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对于汉语基础较为薄弱的新疆班学生,把四年本科教育的学制延长为五年,第一年专门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打好语言基础,加强接受进一步教育的能力。
此外,《办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宗教院校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法治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完成院校的教学计划。”宗教院校的教师,不论是教授宗教专业课,还是教授公共文化课,都有教书和育人的双重职责。伊斯兰文化中的传统美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文化中的优秀理念都是塑造学生美好心灵的精神养分。不论讲什么课程,都应尽可能地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只有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才能培养出在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合格的新时代爱国伊斯兰教人才。
在维护宗教院校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办法》也以三条内容具体予以保护。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院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对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院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宗教院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第五十三条规定,“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在这方面,作为伊斯兰教的教育基地、研究基地和培训在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基地,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已经做出了很好的表率。自1955年创办以来,学院先后培养了近两千名伊斯兰教人才。2016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在借鉴北京其他高校学位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经过必修课的学习,严格的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通过举办硕士研究生教育,不仅培养了一批较高层次的伊斯兰教人才,还为地方伊斯兰教院校培养了师资力量。多年来,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坚持免收学生学费的做法,在办学实践中起到了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的作用,吸引了更多有志于从事伊斯兰教事业的穆斯林优秀青年报考。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目前拥有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并设立了电教室、阶梯教室、新图书馆、篮球场、乒乓球场、健身房等,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办法》的颁行,对于全面做好宗教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结合对《办法》的学习领会,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还需要在教学工作、课程设置、学生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不断思考和探索,细化制定出符合各自办学实际情况的具体举措,将《办法》精神切实落实到位,为提升伊斯兰教经学院教育教学水平持续发力。
(作者单位为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
(原载于2021年第8期《中国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