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伊斯兰教界学习贯彻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思考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出台,是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宗教事务条例》确立的宗教教职人员制度的细化和实化,是保障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教职人员管理的法规依据。《办法》制定过程中,先后两次向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及时提出了意见建议。《办法》公布后,伊斯兰教界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更要用《办法》来规范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清真寺主要教职聘任、教职人员管理等,全面提升伊斯兰教界依规管理、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分层次深入学习
伊斯兰教界应分层次、多渠道在教内深入开展《办法》的学习活动。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经学院、清真寺可制定学习方案,建立学习制度,细化学习措施,落实学习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活动,做到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强化制度意识。抓紧在教内有序开展更广泛的学习,采取举行座谈会、开办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教职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学习与辅导。通过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增长法规知识,提高履职能力。教职人员应该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形成自觉学习《办法》的氛围、除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外,还要坚持自己学习《办法》,针对实际问题进行学习,互相交流学习体会,让《办法》入脑入心,增强学法守法意识,努力做到在学习中提高认识。带头遵守《办法》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办法》指导个人的社会生活,用《办法》规范个人的社会行为。
二、全方位大力宣传
伊斯兰教界应该全方位、多视角在教内大力宣传《办法》。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经学院、清真寺可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各种机会,以不同方式进行宣传。通过主办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杂志、报纸等传统媒体,转发《办法》全文和有关的新闻报道,转载涉及《办法》的权威信息与解读文章,推介伊斯兰教界参加学习、组织学习、开展学习《办法》的有效做法,尽心尽力地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积极营造教内人人讲制度、懂制度、守制度的好氛围。清真寺还应通过寺内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黑板等常用载体展现《办法》文本等,向进入清真寺的穆斯林群众进行宣传。担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应该在星期五聚礼时以宣讲卧尔兹的形式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让寺坊穆斯林群众普遍知晓《办法》。热心的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也可以在个人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关网络链接和伊斯兰教界组织学习《办法》的做法,吸引更多的穆斯林群众参与到学习宣传中来。学习宣传好《办法》,是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加强学习宣传,努力营造学法氛围,增强守法用法意识,才能更好推动伊斯兰教界全面贯彻《办法》。
三、高标准贯彻落实
(一)伊斯兰教协会履职尽责。职能清,才能责任明。应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契机,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厘清各种关系,把握自身角色,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报国家宗教局备案后公布施行,督促落实。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按照中国伊协制定的认定办法认定教职人员,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备案。按时颁发证书,规范证书管理。对教职人员出现的异常情形,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三是市、县伊斯兰教协会指导寺管会按照中国伊协制定的聘任办法产生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选,选优配强;负责对任职与离职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进行审核,指导寺管会办理清真寺主要教职任职与离职的备案或注销备案手续。四是尊重《办法》赋予教职人员的权利,对照《办法》逐步完善教职人员制度,规范对教职人员的管理。健全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化管理。五是制定教职人员培养培训规划,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保证教职人员队伍健康成长,引导教职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伊斯兰教经学院加强培养培训。人才培养事关伊斯兰教的健康传承和未来面貌,具有根本性意义。伊斯兰教经学院是培养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是培训教职人员的重要平台。要合理设置宗教政策法规课程,将《办法》的内容列入宗教政策法规课程中,适当增加宗教政策法规课程授课课时,系统学习宗教事务方面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培养和培训高素质的教职人员;建立健全本院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院教职人员的管理;及时将本院教职人员有关情况报送设立该院的伊斯兰教协会,助力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三)清真寺规范管理。清真寺的管理主要依靠寺管会。寺管会是寺坊穆斯林群众成立的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代表寺坊穆斯林群众负责管理清真寺。一是按照中国伊协制定的聘任办法选聘清真寺主要教职,在《办法》规定的限期内,将拟任人员的材料报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完成清真寺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后,举行任职仪式,赋予职责。为确有需要兼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办理备案手续。为离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对担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的异常情形,及时按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二是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办法》明确规定了三至五年的任期,寺管会应当坚决执行,保证落实落地。三是建立健全本寺教职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本寺教职人员。四是及时将本寺教职人员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和宗教工作部门,配合做好教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五是充分尊重教职人员权利,发挥教职人员积极作用。六是将《办法》纳入“四进”清真寺活动的相关内容之中,深入贯彻落实。
(四)教职人员以身作则。《办法》是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对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以此来指导、监督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经学院、清真寺加强对教职人员的管理,教职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一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二是自觉尊重《办法》,严格遵守《办法》,坚决维护《办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服从管理,服务穆斯林宗教生活。三是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解经讲经中,为推进伊斯兰教中国化发挥作用。四是在伊斯兰教协会申请办理认定备案、寺管会申请办理任职备案手续时,应如实填写报表并提供所需的个人备案材料。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五是受聘担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应当履行宗教教务管理职责,接受伊协的教务指导,服从寺管会的管理,接受所在清真寺的教职人员和穆斯林群众的监督,保证清真寺开展的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六是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报两地的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做到依规按程序跨地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七是认为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经学院、清真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反映,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五)穆斯林群众参与监督。《办法》在伊斯兰教界的贯彻落实离不开穆斯林群众的广泛参与,积极支持,有力配合。按照《办法》规定,穆斯林群众应当爱国守法,自觉维护宗教和睦,监督担任清真寺主要教职的人员履行职责。穆斯林群众应该尊重教职人员,爱护教职人员,关心教职人员,支持其在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伊斯兰教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对教职人员的依规管理、自我管理,加强教风建设,必然会促使教职人员认定、聘任、管理更加规范,教职人员从事的宗教教务活动更加规范,教职人员行为更加规范,充分发挥教职人员的积极作用,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
(原载于《中国宗教》2021年第3期)
(作者单位:中国伊斯兰教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