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和发行宗教出版物是宗教界的传统,对学术研究和宗教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管理部门应慎重对待民间宗教出版物,给予其适当的生存空间。同时,应简化宗教类图书的审校环节,对民间宗教书刊的出版采取调查与管理、监督与规范、禁止与保护并行的原则。
何为宗教出版物
2004年颁布、2005年3月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但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就上述内容,《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一书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认为宗教出版物是指“由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及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此释义以出版者的身份来定义宗教出版物,因此,将非出版单位、非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出版物排除在“宗教出版物”之外。该书同时解释,“经销的出版物必须是合法出版物,其中经销的公开出版物,必须是出版单位出版,有书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是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有同级出版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的”。此外,从事宗教出版的单位和个人,须遵照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上述释义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对宗教出版物及其出版、经销作了规定。
宗教出版物的分类
笔者认为,按内容分,宗教出版物大致可以分为宣教类、通俗类和研究类3种。宣教类出版物是宣扬有神信仰,从信仰的角度观察、解释人生和各种社会现象,调整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自然、人与造物主关系的各种文字材料和音像制品。此类出版物多出自信教者之手,以宣传和解释教义为目的,出版此类书刊在大多数宗教中都被认为是一件善功,因此,钤印刊行者众多。普通类出版物包括有关宗教历史、文化、传播、信仰等方面的通俗性读物。而研究类出版物主要包括宗教历史、哲学、文化、教义、教规、组织、制度、信众、僧团等各方面、各学科的研究,多出自体制内学者之手。
按出版主体的身份划分,可分为出版单位出版物、宗教团体出版物和一般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物即政府部门认可和登记注册的出版社发行的出版物;宗教团体出版物指政府登记注册的合法宗教团体发行出版的宗教读物;一般出版物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撰写,在民间流通的出版物。
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和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内部读物和公开出版物。内部读物即未取得新闻出版部门同意,由出版者自行出版发行的读物。公开出版物即取得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同意,获得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等,按照出版流程出版的宗教书刊。
此外还可以根据装帧、发行周期、读者对象、是否译作等视角分类。如平装、精装;年刊、月刊;少儿、成人;翻译、著述等。
民间宗教出版物也就是宗教内部读物,一般通过民间力量募集资金出版发行,在民间流通,内容以教义启蒙读物、通俗性宗教读物为主,兼有民间翻译和研究作品。
发行和流通宗教书刊是宗教界的传统
宗教经典和典籍是宗教立教化民的根本性文本,是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开展寺院教育、宣传宗教教义的根本性文献。任何宗教中,经典都具有一定的神圣性,信教群众视如珍宝,制奁造匣,珍重收藏。捧读之先,必正心诚意,沐手盥衣,以示对经典的尊重。在印刷出版业不发达的古代,大多经典和典籍都出自手抄,以后逐渐转为木刻印刷、石印、铅印、油印、电子印刷等。总之,宗教信众将誊抄、出版、印刷经典看作是无量善功,争先行善,努力积德。特别是经由寺院或宗教知名人士誊抄、核校、刊印的宗教书刊,具有一定的神圣性和可靠性,在民间的知名度高,容易获得认可。这也是民间刊印宗教书刊传统能够相沿已久的原因之一。
民间多将刊印宣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劝善戒恶等内容的宗教类图书看作是惠心善缘,认为资助刊印、散发存阅具有无量功德,可以获取现世和后世的回报。因此,从古至今,资助刊印者不绝如缕,也为国人留下了大量珍贵的宗教文本。历史上,汉传佛教的金陵刻经处、藏传佛教的四川德格印经院,伊斯兰教的成都宝真堂、北平清真书报社,民国时期基督新教著名的出版机构广学会、青年协会书局、三大圣经公会、圣教书会等,都因刊刻宗教类书刊而名垂青史。民国时期,回族创办的200多种报刊杂志,大致分为纯宗教刊物、学术刊物、综合性(宗教学术政论等兼有)和政论性刊物,洋洋洒洒,蔚为大观,在呼吁爱国爱教,发展民族教育,启迪民族觉醒,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功不可没。这种导人向善、劝善戒恶,符合宗教教义的事业沿袭日久,是各宗教鼓励的行为,具有深厚的传统和民间基础。
对于出版和流通民间宗教出版物的建议
合理化书刊审校环节
对于宗教类出版物,应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教育部社科司的宗教学、民族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专家库中,遴选对相关问题熟悉的专家,根据出版规定、学术价值、民间需求、发行意义等进行审校。改变非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审校专业研究人员和宗教专业人士作品的现状,让更多优秀的书刊能够面世,以供大众阅读,接受社会的检验。同时,应缩短审校时间,降低审校费用。改变当前部分宗教类图书审校过程少则拖延几月,多则搁置几年,最后无果而终的现状。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宗教学研究事业、学科发展和国际学术交流,也是民族、宗教问题“脱敏”的有效途径之一。
合理化书刊审校环节的目的,在于将民间出版物纳入正常的出版事务中,使其合法化、合理化。只有宗教类书刊有了较为通畅的出版发行渠道,才能鼓励和促进民间出版物向正规出版物过渡,提高民间资料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将其纳入正常的书刊出版管理事务中,避免因管理缺位而导致宗教内部和宗教之间出现罅隙的情况。
允许部分宗教出版物以民间方式流通
历史上,各个宗教都有编辑发行适合不同时代、不同层次、不同派别、不同地域的阅读人群的宣教、释教、启蒙等性质读物的传统,文本的内容也随情境的变化而变化,或简或繁、或精或粗,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历史上,许多民间出版物本来就缺乏统一的、规范性的文本。只能说某位作者的作品在民间影响较大,使用范围广,获得的认同高。例如,中国穆斯林使用的教义普及文本《孩听》和《杂学》,这是最基础的教义读物,关乎最基本的宗教教育。文本中通常涉及阿拉伯语、波斯语、消经等文字,民间往往根据当地方言、派别等,用汉语转写经文、祈祷词等,迄今没有统一的本子。较为知名者如《中阿文开里迈》《乜贴》《杂学》《中阿对照全杂学》《阿拉伯文初级教材》《穆斯林基本知识初学适应本》《汉字赫听》《经汉注解赫听》等,都具有地方、方言和派别特征,不可能要求千篇一律。即便组织专家撰写相关读本,也仅为面上的知识,而有着派别特色和地方传统的文本,仍有存在的必要。否则,无法延续地方性知识和派别的传承。因此,此类出版物仍会以民间的方式长期存在。
进行必要的监督与规范
宗教不同派别对教义、仪式、思潮、历史等有不同的看法和解释,本属正常现象,但宗教出版物中不能以本派、本地区的传统非议他派,或者以我为正统,对他人进行诋毁和攻击。特别是对重新解释教义、仪式、教派历史等方面的出版物,尤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对某些已有定论的认识,不能根据今人的喜好随意推翻,重新解释和建构。对已有定论的重新思考,应立足于严谨的学术层面,而不应流于散漫的驳斥和说教。以伊斯兰教出版物为例,对宣传极端思想,有违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教派关系,有可能触发宗教摩擦、教派离析、民族冲突等的出版物,理应限制其流通,或敦促其修改。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应该设立相关部门处理此类投诉和反映,与出版当事人取得联系,尽可能地做一些协调工作,发挥好中间协调功能。甚至可以考虑通过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部分可以出版民间刊物的印刷厂和公司,将一些简单通俗、简略无序、不成体系的宗教读物,在刊印之前聘请专家学者对其进行初步审校。这样既能节约成本,缩短审校环节,又能满足广大信教群众的需求,是一项双赢的措施。
调查研究与实施管理相联系
政府宗教、出版管理部门对某种民间宗教出版物的态度,应该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调研除了自上而下的眼光外,更应该从民间的传统自下而上地分析问题,从底层信教群众的角度审视民间宗教出版物。在制定和实施管理政策之先,已经有深入的了解,对文本内容能够定性。
禁止非法与保护合法相结合
无可否认,民间宗教出版物中,因某些个人和团体为一己之私利,的确存在宣传反动思想、刊发极端言论,鱼目混珠、扰乱视听,分裂信教群众的内容,这种出版物大多已经脱离、违背了宗教教义而沦为歪理邪说。多数民间宗教出版物属于正常的宗教读物,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将禁止非法与保护法结合起来。
总之,民间宗教出版物是历史的积淀,是国人的财富。民间宗教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是信教群众的需求,其刊行有利于广大信教群众,甚至使不信教但能接受到宗教道德熏陶的人们重视精神和道德,让人在追求世俗生活的同时,能够关照精神的自我。给民间宗教出版物适当的生存空间,有利于宗教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宗教文化发挥正能量。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