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性的认知功能的一些思考

一般认为,宗教与理性是一对互不相容的矛盾。就伊斯兰教而言,这对矛盾具体表现在经训与理性在认识和判断事物中孰先孰后上。1000多年来,穆斯林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有些人认为必须严格按照经训明文判断事物,不得越雷池半步;有些则主张对经训内容进行理性分析,以经训的宗旨和精神而不是其表面意思为依归。两种观点对世界穆斯林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导致教条主义和唯理性主义的产生。本文旨在对上述分歧进行梳理和分析,继而得出一个较为客观的结论,供学界参考。

众所周知,伊斯兰思想的源泉是《古兰经》和圣训,前者是真主通过天使颁降给先知的启示,后者是先知对启示的解释与实践。一般认为,经训是穆斯林认识和判断事物的根本依据。那么,理性在这个过程中能够扮演什么角色?当理性判断的结果与经训规定相互矛盾的时候该以何者为依归?1000多年来,穆斯林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穆斯林坚信《古兰经》是真主的话语,是神圣的经典,对其中的教规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先知是真主派来的使者,他所说的话也是一种启示,也要相信和听从,顺从使者就等于顺从真主。先知也说过:“我给你们留下两件法宝:真主的经典和我的‘逊奈’(As-Sunna),只要你们紧紧抓住,就永远不会迷失方向。”第二,在对经文和圣训的认识和实践上,圣门弟子们之间存在分歧,有些主张只抓经训的表面意思,遵从先知的行为方式;有些则认为应当领会经训的精神,而不是拘泥于其字面意思。

欧麦尔(卒于644年)是前一种做法的代表,他从不拘泥于经训的表面意思。比如《古兰经》中明确规定天课的拨放对象包括“心被团结的人”,即刚入教不久,信仰不够坚定,需要用物质加以团结的人。先知生前给这些人一些天课作为特殊津贴;艾布·伯克尔(卒于634年)任哈里发后继续实行这一政策。欧麦尔接任哈里发职务以后取消了这个做法。他的理由是,情况不同了,没有必要那么做了。又比如根据伊斯兰教法,偷盗者盗取的钱物达到一定额度就要处以断手罪。有一次,几个青年偷了东西被欧麦尔判了剁手罪,刚要被带出去执行,欧麦尔又把他们叫回来,问他们为什么偷盗。他们回答说,因为饥饿。结果欧麦尔放了那些青年。阿卜杜拉·本·欧麦尔(卒于693年)却恰恰相反,他严格遵守先知的行为方式,凡是先知做过的,他一定会做;先知没有做过的,他绝不会做。圣门弟子中有不少人持这种观点,他们的观点代表了早期穆斯林在这个问题上的另一种倾向。两种思想倾向均被后辈学者所继承,形成了逊尼派内部的两个派系。两派在理性的认知功能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某些教义问题的认知和教法问题的理解上。

一、教义方面

教义学也叫认主学,是关于认知伊斯兰教基本信仰的学科,旨在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随着对外扩张的不断深入,阿拉伯人接触到希腊哲学。著名的百年翻译运动把大量外文哲学典籍译成阿拉伯语,对当时的传统信仰造成了严重冲击。在回应这一冲击的过程中,早期教义学家们选择了不同的方式,有些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用哲学思辨的方法阐述教义思想,反驳对方的质疑和非难,捍卫穆斯林大众的信仰,于是形成了“凯俩姆”学,也就是教义学;有些人则坚持用先贤们的方式保护传统信仰,反对采用哲学思辨的方法。艾布·哈尼法代表了前一种倾向,艾哈迈德·本·罕百里(780~855年)代表了后者。

艾布·哈尼法早年研究教义学,著有《大学》、《遗嘱》等著作,曾经与赫瓦利吉等派别进行过辩论,被认为是早期穆斯林学者中意见派的代表人物。该派的特点是注重领会经训的精神,善于总结经训所包含的理性因素,综合分析和全面把握经训所传递的信息,再用自己的语言把它表达出来。中亚的马图里迪(?~944年)和伊拉克的艾什阿里(874~935年)继承了这个方法,并根据学术斗争的需要对它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形成了逊尼派教义学派。为了和当时虽已失去统治者支持但势力依然很大、影响力依然很强的穆阿太齐莱派进行斗争,他们借用希腊哲学的一些术语来阐述教义学论题,用哲学思辨的方式对困惑着人们思想的宗教和哲学问题进行了回应,有效地捍卫了伊斯兰教传统信仰,成为最具影响力的逊尼派教义学代表人物。在认知上,马图里迪和艾什阿里都很重视发挥理性的作用。他们都大胆运用理性思辨的方法阐述教义。不仅如此,前者还明确提出理智是认知的途径之一,后者曾撰文批判那些不动用理智进行思辨的人们。另外,埃及的塔哈威(853~933年)虽然在教义学上被视为尊贤派,但从其言辞中不难看出理性色彩。他虽然没有讨论哲学命题,却对传统信仰进行了逻辑严密的论述。

安萨里继承并发展了艾什阿里的教义学思想和方法,使之变得更加成熟,他先后著述了《信仰中道》和《信仰根基》等教义学著作。在这些著作中,安萨里既运用理性思辨的方法论证了伊斯兰传统教义,又坚持《古兰经》和圣训在教义中的神圣地位。拉齐(?~1210年)继承了安萨里等人的做法,但比前人走得更远。他不但借用希腊哲学术语,而且还套用其框架。在经训与理性之间,他更看重后者的作用,在他看来经典证据不能够带来确切和断然的知识。他甚至认为在教义问题上引证经训作为证据是不可取的。受拉齐等人的影响,穆罕默德·阿布德(1849~1905年)等人走上唯理性主义道路,他们明确表示,当理性和经训发生冲突时,要毫不犹豫地采纳理性的判断。至于经训,要么相信其可靠性但承认自己无法理解,将确切含义交给真主;要么对其进行注解,直到与理性思辨的结果完全相符。

与上述倾向相反,以伊本·罕百里为代表的尊贤派认为只能依据经训明文和先贤们的言论理解和阐述教义,反对用理性思辨的方式讨论教义学命题。他们深信只有“真主和使者说的,才是知识”,主张用传述圣训的方式传承前人的知识,反对陈述异端言论,以免听者受其影响。罕百里派的伊本·太米耶(1263~1328年)虽然特别强调尊贤,却提出了经训与理性之间不存在冲突的观点。他不反对运用理智认识宗教,但更强调经训在教义中的作用和追随先贤道路的必要性,某种程度上缓和了经训派与理性派之间的紧张关系。伊本·太米耶弘扬了尊贤思想,为后来的瓦哈比运动的发生和赛莱菲主义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尊贤”的问题上,今天的赛莱菲比伊本·太米耶等人走得更远,其中有些人否定理性在认知教义中的作用,主张完全按照经训的字面意思和先贤们的言论认知伊斯兰教,反对使用“凯俩姆学”这个术语来表述教义学。

二、教法学

关于理性认知功能的争论在教法学中突出表现在“类比”法算不算教法源泉的问题上。一般认为伊斯兰教法有四个源泉,即《古兰经》、圣训公决和类比。有些学者不承认类比是伊斯兰教法的源泉。罕百里曾经明确提出圣行中没有类比的观点,这个观点虽然被罕百里学派大多数人所放弃,却被达乌德·扎希里(?~883年)和他的追随者伊本·哈兹姆(994~1063年)所继承。他们认为《古兰经》无所不包,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对《古兰经》的解释、补充和实践,足以回答人们的问题。例如,教法要求有条件的穆斯林在古尔邦节宰牲,圣训里规定腿子跛的、有病的、太瘦的、耳朵不全的、眼睛有缺陷的和尾巴断了的家畜不可以作为“古尔邦”屠宰。于是有人问:如果有一只羊,身上没有上述毛病,却有更严重的缺陷,比如缺了一条腿,这只羊可否在节日上宰呢?绝大多数法学家根据类比法认为不可以。而伊本·哈兹姆认为可以,理由是圣训里只提到这几种缺陷,没有提到其他。在他看来,类比是人为立法,而人是没有立法权的。当代赛莱菲派中有些人继承了这一思想,否定了四大教法学派,提出了“无学派”主张,抹杀了教法学家们的历史贡献,这对法学家们是极其不公正的。

大多数教法学家认为经训中提及并做了明确规定的事物是非常有限的,经训并没有为所有社会问题给出具体答案,大量问题要靠类比来判定。何况,随着先知的逝世,启示永远终止了,也不会有圣训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会层出不穷,在经训里找不到关于那些事物的规定,所以需要对经训所做规定进行分析,同时对新生事物进行研究,看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因子”。如果有共同“因子”,就把后者归到前者一类。比如经训中没有关于毒品的明确规定,却有关于禁止饮酒的规定。经过研究发现禁止饮酒是因为它具有“让人丧失理智”的功能。与之相比,毒品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把毒品归到酒类,定为非法。世界上绝大多数穆斯林遵守四大教法学派,承认类比是伊斯兰教立法源泉之一。当然,在对事物进行教法判断时,为了确保判断的正确性,逊尼派法学家们原则上还是以经典、圣训和公议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只有在经训中找不到所需答案时,才会使用类比法。

三、我们的拙见

其实两种观点的持有者,其动机都是好的。坚持尊贤是为了确保伊斯兰教义教法的纯真性,避免异端思想混入其中;而主张领会经训的精神是为了准确把握伊斯兰教的根本宗旨,尽显教义所包含的哲理与智慧,使教法与时俱进,永葆活力。但两派中都有一些人走向极端,一个极左,一个极右。前者表现在极端原教旨主义,他们忽略理性的作用,主张事无巨细地回到先知时代,反对一切新生事物,使自己裹足不前,让社会停留在中世纪的发展水平;后者表现在过分相信和依赖理性,导致唯理性主义泛滥,结果抛弃了传统,迷失了自我,只好盲从西方。

只要翻阅一下《古兰经》,我们就会发现很多经文要求人们观察和思考的,“理智”、“心智”、“观察”、“思考”等字眼在《古兰经》中出现频率很高,说明理智在伊斯兰教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录,是对《古兰经》的实践和诠释,自然不会与之相左。因此,恰到好处地发挥理性的作用是经训所要求的,忽略理性的作用反而是有悖于经训的。只重经训的表面意思而忽略其精神会导致教条主义,是不可取的。与此同时,让理性凌驾于经训之上会让宗教失去“稳定性”,导致宗教世俗化,也是错误的。我们认为,穆斯林在教义上应当以经训为途径,以理性为工具,对各种事物和现象进行观察、思考和分析,然后做出判断。在遇到诸如真主的属性与行为方式、后世以及天堂火狱等超理性的问题时以经训为依归。在教法方面,凡是宗教功修方面的,不论经训里是否提到原因,均按经训的规定去做,比如礼拜的时间、次数和动作等;相反,凡是涉及社会事务的,原则上遵照相关经训执行。如果执行结果有悖于伊斯兰教的精神和宗旨,则可以灵活变通,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做出与经训精神和教法宗旨相符和的判断。

我国穆斯林在教义上大多属于启示与理性并重的马图里迪学派;在教法上属于以“意见派”著称的哈奈菲学派。受其影响,不但宗教人士们肯定理性的作用,有些普通穆斯林也会说“阿格林耶”的“戴立勒”和“奈格林耶”的“戴立勒”(即理性证据和经典证据)。

四、结语

理性是认知的工具,经训是认知的途径。真主赋予人类理智,就是为了让人们通过观察和思考来认识他,从而崇拜他;他颁降经典,就是为了告诉人们如何认识他、崇拜他。信仰上,我们必须经过大脑思考,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才算信仰;不理解,只是盲目跟着父母信奉某个宗教,那不是信仰。行为方式上,属于宗教功修方面的,要严格按照经训规定做,无需问为什么。属于社会交往方面的,要把握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伊斯兰教经典虽然没提供有关人世间所有事物的具体答案,却提出了用来判断事物的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原则和方法。把握好这些原则和方法,对我们正确认识和判断事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宁夏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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