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互交织的情况下,我国社会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社会管理创新迫在眉睫。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城市就业机会增加,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其中也包括相当数量少数民族人口。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是不可逆的社会发展进程,它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文化丰富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但因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教育水平、法律意识、城乡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性,给城市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挑战。清真寺作为介入国家与穆斯林社会之间宗教教育和日常生活的服务性组织,既能满足穆斯林的宗教生活需求,又能开展对穆斯林的社会道德、法制教育,规范穆斯林的社会行为,对协助政府稳定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济南市是山东省省会所在地,多民族杂居,多宗教并存。目前,穆斯林常驻人口近11万人,市区清真寺25坊[1]。近年来,来济南务工、经商、学习、旅游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高峰期超过10万人,主要以青海、甘肃、新疆等西北地区的穆斯林为主。山东省、济南市民族宗教部门紧紧围绕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拓展城市清真寺现代功能,发挥其在服务管理外来穆斯林的特殊作用,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城市清真寺的当代社会性质
目前,有学者认为清真寺在法律定位上为社会团体及宗教活动场所,其内部组织结构及运作模式上呈现法人团体和法律实体的独特面貌。可以说,在组织形式上取得了团体自治的法律基础。实际上,清真寺就是独立的宗教组织,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伊斯兰教的主要的物质载体。清真寺的周围是支撑其存在的信仰和民族的群体,清真寺对于这一群体有很大影响力,这一影响力有时甚至超过行政的影响力,所以,清真寺是社会管理层面的组成部分之一[2]。清真寺宗教信仰中心和社会组织地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其已成为政府管理穆斯林社会宗教事务的媒介,是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上传下达的重要衔接点,清真寺承担着政府职能部门与信教群众之间桥梁的职能。清真寺宗教教职人员以开展宗教活动为契机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时对穆斯林群众宣讲,使他们充分领悟。清真寺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解决穆斯林群众不同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冲突,为穆斯林的利益诉求提供有序的表达平台,协助政府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3]。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清真寺既是党和政府联系穆斯林社会的重要桥梁纽带,也是协助政府做好穆斯林社会服务管理的重要平台。城市外来穆斯林的增加,扩大了清真寺的联系面,使清真寺的社会服务管理功能放大了。城市穆斯林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和随意性,决定了其与传统社会管理系统的矛盾与摩擦。城市清真寺往往是穆斯林流动人口了解该市的第一站,因此,在协助政府做好外来穆斯林的教育管理、矛盾化解、困难救助等服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前发挥群众组织力量,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体现。
二、城市清真寺的当代社会功能
(一)教育引导外来穆斯林的平台。伊斯兰伦理具有强烈的心理调节功能和社会协调功能,可以有效地释放人的心理压力,平衡人们的心理,引导人们去恶从善,提升人的道德水平,从而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促进中华各民族人心的凝聚,为治疗世界性的道德创伤作出一份独特的贡献[4]。现代社会中,清真寺仍然具有独特的教育引导作用,在穆斯林看来,清真寺依然是他们心目中的神圣处所。大多数外来穆斯林每周都到清真寺进行礼拜,参加民族节日和各种宗教活动。因此,清真寺成为穆斯林之间信息交流中心,也就成为了教育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的重要平台,成为宗教教职人员和各级伊斯兰教协会管理人员向广大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场所和展示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一个特殊窗口。(1)教育引导外来穆斯林学习政治。济南市各清真寺管委会通过编辑内部刊物、办政策法律板报,阿訇结合主麻日讲“卧尔兹”,教育引导广大外来穆斯林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使他们明白,一个优秀的穆斯林,首先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通过教育引导,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素质、大局观念和法律意识。(2)教育引导外来穆斯林自觉维护稳定。由于我们的传统管理系统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城乡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差异,清真寺通过自身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来弥补这种“不适应”和“差异”。社会上不时发生伤害外来穆斯林民族宗教感情的事件和涉及到外来穆斯林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每当这类事情反映到清真寺后,寺管会和阿訇都能遵循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耐心做好穆斯林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既维护了外来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他们出现过激行为,又维护了法律尊严、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3)教育引导外来穆斯林文明经商。针对部分外来穆斯林群众不服从城市管理,乱摆摊经营的状况,市伊斯兰教协会组织清真寺制定了《外地穆斯林守则》,并定期举办外来穆斯林骨干培训班,邀请城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讲座,把城市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及时传达给他们,并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效果良好。(4)教育引导外来穆斯林融入城市。外来穆斯林来到陌生的城市,面临着生存和适应的各族社会压力,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或诱发了恐惧、绝望、孤独、抑郁等心理和精神状态,各清真寺发挥其独特的心灵慰藉作用,通过不断重复的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心理疏导,增强了其在城市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来自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的穆斯林毛某,1996年刚来济南时,他和妻子在济南老东门附近租了个门店开了一家小拉面馆,生意一般。2003年在济南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阿訇的积极帮助下,在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开起了第一家清真餐厅。如今,他的清真寺餐厅已经开到了山东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等6个校区,不仅自己的生意越做越大,而且还带动60多名回族同乡就业。经过几年的辛勤打拼,如今的他已经在济南泺源大街回民小区买下了房子,孩子在当代民族中学就读,成了典型的济南穆斯林。
(二)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省会城市往往是一个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高度密集,相互往来密切,信息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决定性影响。据国家民委的统计分析,在全国各大城市2000年以来900起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中,涉及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突发事件占80%[5]。由此可见,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城市化的特点日趋突出。而且这类事件很容易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分裂势力插手利用,在民族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引发连锁反应,甚至制造严重后果。据统计,我省济南、青岛、烟台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全省流动人口的80%[6]。清真寺的自治性、民间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以及社会与个人中介地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外来穆斯林身在异乡,更愿意生活在他们相对熟悉的环境中,清真寺和管委会负责人、阿訇等就被视为身在他乡的家和亲人,在各类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建立档案信息库。各清真寺建立了来济经营的外来穆斯林业主档案,对其籍贯、家庭情况、经营项目、经营地点、雇佣人员、主要管理人、通信方式等情况进行登记注册,并对变动情况随时更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从掌握第一手资料入手,分析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各类情况,编制协助有关部门处置的方案和预案。(2)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清真寺定期安排有关人员到外来穆斯林经营店铺走访慰问,详细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人员变动情况、周边治安情况,及时发现各种不稳定因素。对排查情况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对已呈现的矛盾纠纷倾向,及时反馈给民宗等有关部门,建议尽快协调处置,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已呈现频发矛盾纠纷,启动应急方案,协助民宗、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立即处置,确保把矛盾纠纷解决在不扩散状态。(3)建立信息畅通制度。各清真寺坚持日常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同时,在每周五的主麻日礼拜中,加强与外来穆斯林的交流沟通,了解工作生活经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4)建立妥善处置制度。涉及到穆斯林的矛盾纠纷,穆斯林群众第一时间向清真寺阿訇反映情况是其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各清真寺建立了矛盾纠纷妥善处置制度。阿訇一旦发现涉及到外来穆斯林群众的矛盾纠纷,第一时间通报给民宗等有关部门,并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控制穆斯林群众情绪,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民宗部门积极配合公安、劳动保障、城管等部门及时依法处置。(5)建立处置回访制度。对复杂易反复的矛盾纠纷,及时安排人员回访。全面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有激化苗头的,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三)推动政府改进服务管理的平台。清真寺可以通过自身的制度化管理规范和整合穆斯林的行为,可以凝聚穆斯林的意见实现政府与个体成员的有效沟通[7],推动政府改进服务管理工作。(1)清真寺是政府了解外来穆斯林的第一站。一方面,清真寺为初来城市的穆斯林介绍当地基本情况,让他们初步了解城市生活与农村生活,大城市与小城市生活的差别,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清真寺通过与外来穆斯林交流交往,充分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并把有关情况和建议及时传达给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政府改进对外来穆斯林的服务管理工作。(2)清真寺协助党和政府向外来穆斯林宣讲改进大政方针和有关法律政策。清真寺以主麻日和大型活动为平台,宣讲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并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及城管规定印制成册,及时发放到穆斯林手中,加强法制政策教育,减少违法事件。自2007年以来,济南清真南大寺、北大寺坚持每年举办一期外来穆斯林学习班,每期五个班,先后有2000多人参加学习。学习内容有民族宗教政策。城市管理法规、伊斯兰教经典教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做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政府管理。(3)外来穆斯林通过清真寺向党和政府表达利益诉求。清真寺多方征求外来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和想法,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为穆斯林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架起了畅通的利益诉求桥梁。近年来,每到哈密瓜成熟季节,大批新疆穆斯林来到济南销售哈密瓜。开始他们不听城管部门劝说,在主要街道自行选择售卖地点,摆摊售卖,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和城市卫生。民宗、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召开哈密瓜经营骨干、清真寺阿訇座谈会,通过清真寺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并寓情于管,划定固定区域供其使用,协助预定返程车票,圆满地解决了占道摆摊经营问题。
三、政府管理中清真寺辅助管理系统逐步形成
对广大外来穆斯林群众进行服务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清真寺作为穆斯林活动的重要场所,在服务管理中,是一支重要的社会组织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外来穆斯林由于地域、文化、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性,来到陌生的城市常常面临着重重困难。各清真寺发挥宗教活动场所的优势,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外来穆斯林管理服务工作,政府管理系统中,清真寺的辅助管理系统逐步形成。
(一)建立外来穆斯林服务管理机制。目前,济南市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形成了外来穆斯林管理服务机制,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市民宗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市区各清真寺有关人员参加。清真北大寺、南大寺、女寺、堤口清真寺、泺口清真寺、南关清真寺等认真总结对外来穆斯林服务、管理、成立联谊组织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探讨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来济经商的西北穆斯林以经营拉面馆为主,一段时间以来,室外经营、广告牌违规放置现象比较严重,部分业户与城管部门经常发生矛盾。市民宗局、伊斯兰教协会召开会议,安排各清真寺利用主麻日对面馆业进行说服教育,要求要维护本民族形象,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文明合法经商。对重点区域,阿訇亲自到店里做工作,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外来穆斯林联谊组织。各清真寺根据外来穆斯林地区分布情况,成立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若干活动小组,纳入到清真寺管理。每个联系小组又根据各自籍贯区域分为若干个管理小组,每个管理小组5-10人,对本地区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店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将有关信息资料输入电脑管理,并将联络组成员的经营点在本市区域图上进行标注,制成展板,以便于联系和管理。各联络组合管理小组选出在穆斯林中威信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热心为穆斯林服务的骨干为负责人。通过联谊组织搭起了覆盖外来穆斯林个体业户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管理网络,加强了与外地穆斯林的联系和交流,提高了外来穆斯林的自我管理能力,增强了服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建立外来穆斯林求助登记制度。针对外来穆斯林群众存在的困难,各清真寺建立困难求助信息登记制度。对各穆斯林求助的信息,按照证件办理、费用减免、子女就学、人员就业、法律服务、婚介服务等进行详细登记、济南清真北大寺举办了两届“绿荫鹊桥”相亲会,引来众多未婚青年及其家长前来相亲,多对青年男女喜结良缘。济南清真南大寺、北大寺对外来穆斯林就医、就学、经商等情况实行登记制度,几年来共为外来穆斯林举办了十几次婚礼,协助解决50余名外来穆斯林子女入学和20多次丧葬事宜,协助处理了100起涉及外来穆斯林突发事件。
(四)建立外来穆斯林协调解决制度。对各类求助信息,清真寺能自主解决的,责任到人,及时解决。清真寺解决不了的,及时反馈给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民族宗教部门本着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原则,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城管、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本着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照顾的原则,为他们创业创造条件,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去年8月,由于种种特殊原因,部分来我市经商的穆斯林群众子女上学遭拒,清真寺得到求助信息后立即给民族工作部门通报情况。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和学校,说明各种特殊情况,子女顺利入学。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驻济南办事处负责人谭某带来500余名回族群众长期在济南打工,因病缺医现象比较突出。清真寺了解情况后,立即告知市民宗局,市民宗局协调卫生部门和民族医院,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确定民族医院为定点医疗单位,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并给与费用优惠和减免政策,解决了就医难、就医贵的问题,加深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
参考文献:
[1]200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济南市回族常住人口为10.7万人。
[2]马占彪:《论城市化进程中回族社区内清真寺社会功能——以西宁市城东区为例》,载《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二期。
[3]拜荣静:《清真寺调节穆斯林普通民间纠纷的作用研究》,载《世界宗教研究》2011年第6期。
[4]马贤、马效智:《伊斯兰伦理学》,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5]杨侯第:《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民族出版社,2001年。
[6]数据位山东民委2010年内部统计。
[7]马占彪:《论城市化进程中回族社区内清真寺社会功能——以西宁市城东区为例》,载《青海民族研究》2009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