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兰经》的原则:“宗教无强迫”
从伊斯兰的角度来看,对宗教事务中的强制进行阻止是《古兰经》的一个基本原则:真正的信仰是建立在自由意志与自由选择的基础上的。
(1)《古兰经》中的“对于宗教,绝无强迫。”(2∶256)(1)这句话已经成为一个被广为接受的箴言,并被看作是表达了伊斯兰教的一个基本原则,尤其是它紧随于用来表述真主之崇高的“至尊经文”(the throne verse,Ayah al-Kursi)(2∶255)之后,更令人深思。
值得一提的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堂弟和圣门弟子,在注释《古兰经》方面最具权威者之一伊本·阿巴斯(Ibn Abbas)认为该章节(2∶256)所提及的是那些其子女归信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圣门弟子;按照该章节,圣门弟子被禁止强迫他们的子女归信伊斯兰教。(2)因此,该章节不仅禁止通过武力迫使人们皈依伊斯兰教,而且允许人们自愿选择伊斯兰之外的信仰。
(2)下面这段《古兰经》中体现这一原则的另一关键而明确的章节,“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10∶99)著名的《古兰经》注释者伊本·卡希尔(Ibn Kathir)通过参照其他的众多章节,提出该章节确认的是,信仰乃个人与真主之间的事,其他人都不得干预。(3)
(3)另一段类似的章节,引用先知努哈问他的子民:“难道你们憎恶它,而我们强迫你们接受它吗?”(11∶28)传统的注释者确认了这一章节所指的是宗教无强迫。塔巴利(Tabari)、伊本·卡希尔(Ibn Kathir)引用早期权威卡塔达(Qatada)称,“对真主来说,如果努哈可以强迫其子民的信仰的话,他应该会这么做,但是这超出了努哈圣人的力量。”(4)
强迫的宗教信仰与实践显然不是真诚的信仰与实践——这一点已经为早期伊斯兰教以来几百年间的伊斯兰教义学家和法理学家所承认。这一显而易见的论点是前一论点(“宗教无强迫”)的逻辑推论。伊斯兰教中最为著名的教义学家之一安萨里(Ghazzali)着重强调了信仰与非信仰所涉及的是积极的信仰或不信仰,而不是被动的状态或强迫。(5)
因此,试图将信念和信仰强加于他人,并限制他们质疑、批评和探讨的权利,绝对无益于公众的福祉,煽动仇恨和暴力当然更应另当别论。这一点不仅仅限于宗教的背景,而且可以被普遍的民法所涵盖。
二、伊斯兰经典没有明确将“不信”定为犯罪
《古兰经》与“圣训”中没有对于“不信”的立罪与惩罚的明确规定。实际上,很少一些常常被误引的文本,都是指战争时的情况,而对于不信者的严厉的、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法规定,是在先知本人辞世归真后的若干世纪才得以形成。
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古兰经》确认了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6),其中有些章节更是为了确保对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遵循这一原则,即便他们的某些信仰在穆斯林看来恰恰属于“不信仰”,即对先知穆罕默德的拒斥和对耶稣的神化。与此原则有关的一些章节包括:
(1)“信道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凡信真主和末日,并且行善的,将来在主那里必得享受自己的报酬,他们将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62,5∶69)该章节清楚地传递了一个普世性的信条,即支持包容主义的阐释,认为拯救可经不同的虔诚的宗教尝试所获得,而不是排他主义。
(2)“信道者、犹太教徒、拜星教徒、基督教徒、拜火教徒,以及以物配主者,复活日真主必定要为他们判决,真主确是万物的见证。”(22∶17)该章节没有保证其中所提到的所有这些宗教群体都将获得拯救,而且强调了对于他们的神圣的判决将会在后世展现。它体现了伊斯兰教的一个显而易见、合情合理、实际的也是实用的达到与不同的宗教群体和平共处的途径:每个宗教社群都享有在不伤害其他宗教社群的条件下,遵守其自身的信仰道路的权利——即便是这节经文相信并试图证明伊斯兰比其他的宗教更优越,以及真主将在后世对他们做出最终判决。
伊斯兰教的经典是为了提升信仰及对神圣象征的崇敬,但任何对于违犯其信仰和神圣象征的惩罚都是精神性的和后世的,是为死后所保留的,也就是说它们不属于世俗立法与惩罚的事务。即便是对真主、《古兰经》和穆圣言行不恭,由此构成对伊斯兰教的亵渎之时,这一原则亦同样可以参考适用。很多章节都提到了这一点,例如:
(1)“你说:‘你们嘲笑吧!真主必定会揭露你所畏惧的事情。’如果你质问他们,他们必定说:‘我们不过是闲谈和游戏罢了。’你说:‘你们嘲笑真主及其迹象和使者吗?’你们不要托辞;你们信道之后确已不信了。如果我饶恕你们中的一伙人,我将要惩治你们中的另一伙人,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人。”(9∶64-66)该章节提到了真主对嘲笑信仰的人的饶恕和惩罚:正如传统的注释者们所认为的,惩罚被理解为身后(后世)之事。
(2)“真主的确怜悯先知,他的天神们的确为他祝福。信士们啊!你们应当为他祝福,应当祝他平安!诽谤真主和使者的人,真主在今世和后世必弃绝他们,并为他们预备凌辱的刑罚。以信士们和信女们所未犯的罪恶诽谤他们者,确已担负诬蔑和明显的罪恶。”(33∶56-58)
(3)“谁在认清正道之后反对使者,而遵循非信士的道路,我将听谁自便,并使他入于火狱中,那是一个恶劣的归宿。”(4∶115)
这些章节一直激励着穆斯林在受到挑衅时保持尊严:敬仰真主和先知,但将对真主、穆圣和信士的冒犯留待后世、交由真主判决处理。对于在世者之生命、财产和荣誉所犯的罪,则是惟一的例外,对此应运用法律促使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三、《古兰经》与伊斯兰传统允许对信仰进行自由的探讨和论辩
《古兰经》蕴含对信仰与宗教事务进行自由的探讨与论辩的精神,从而使得人们作为自由的、道德的主体,来对这些事务做出自己的选择。在这方面,《古兰经》中一些重要但不太为人所注意的章节有:
(1)“你向我的仆人们报喜吧!他们倾听言语而从其至美的。这些人已受真主的引导,这些人确是有理智的。”(39∶17-18)著名的注释者宰迈赫舍里(Zamakhshari)认为可以将该章节理解为:人们有权对经典做出不同的阐释,并追随那些对他们来说最有说服力的。(7)古尔图比(Qurtubi)通过引证伊本·阿巴斯进一步扩大了这一章节的含义,他把“言语”理解为所有的言语,而不仅仅是经典中所记录的真主的言语。(8)《古兰经》的这一原则,即人们倾听彼此的观点并遵守他们眼中的最佳范例,进一步为不同的宗教社群和派别的和平共处提供了基础。
(2)“无论你们争论什么事,都要归真主判决。”(42∶10)对于该章节的一个传统的看法是认为它指的是审判日,与上文所讨论过的第22第17节文相类似(9),即人类应该将关于他们彼此间的分歧留待后世由真主来定断。
(3)“你说:‘谁从天上和地下供给你们?’你说:‘真主。我们或你们,是在正道上的、或是在显著的迷误中的。’”(34∶24)该章节的背景显然是麦加时期,是穆圣在世时伊斯兰教与当时阿拉伯世界中所流行的偶像崇拜及多神教之间的争议的一部分。《古兰经》在众多场合一再重申伊斯兰教的认主独一要远比原始的、阿拉伯的偶像崇拜优越。尽管如此,在该章节中,真主仍教导先知对论争采取温和的立场:让我们提出各自的论争——我们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古兰经》的这一原则为自由的思考、争论与探讨丰富的伊斯兰传统提供了灵感。
在伊斯兰历史中,曾有一些哈里发积极鼓励对于核心的信仰论题进行高层次的、神学的辩论。其中的有些论辩是在哈里发本人与当时著名的拉比、主教和神学家之间进行的。不仅如此,一些著名的穆斯林思想家、哲学家和诗人公开发表他们看似“异端”的观点,却没有受到迫害。例如,阿尔·肯迪(Al-Kindi)、阿尔·拉齐(Al-Razi)、阿尔·法拉比(Al-Farabi)、伊本·西纳(Ibn Sina)、伊本·鲁世德(Ibn Rushd)等最伟大的穆斯林科学家和哲学家。
用以对抗艾哈迈德·本·罕百里等人的传统主义信仰与教义,由哈里发阿尔·马蒙(al-Ma'mun)所设立的、具有国家性质的异端审判机构“米哈奈”(Mihna),延续近二十年后被哈里发穆泰瓦基勒(al-Mutawakkil)迫于时局压力最终取缔。主流的穆斯林由此认识到,先知穆罕默德辞世归真后两百年间所发展起来的对于伊斯兰教经典的多种多样的法理的、法律的、理性的、知性的、哲学的和神学的阐释,使得试图将宗教信仰强加于他人的做法,显得愚蠢而错误。一位当代的基督教学者认为,在如此短的时间跨度内迸发出这样的思想火花,在人类历史上实属无与伦比。(10)
四、伊斯兰的宽容、忍耐与适度
理想的论辩与探讨应该是礼貌的、彼此尊重的、文明的;对于冒犯、不文明的举止和暴力,先知穆罕默德式的典型做法是报之以耐心、容忍、宽宥和仁慈。那些宣称遵循伊斯兰教和先知穆罕默德的人,应体现出这些特征,而不是受到挑衅便诉诸无谓的暴力与血腥行为,或是力图关闭思想与表达的自由。以下来自《古兰经》中的章节旨在提醒或赞扬面对挑衅和侮辱时行宽容、忍耐与适度之美德的若干例子:
(1)“你要原谅,要劝导,要避开愚人。”(7∶199)
(2)“至仁主的仆人是在大地上谦逊而行的;当愚人以恶言伤害他们的时候,他们说:“祝你们平安。”(25∶63)
(3)“我确已知道:他们所说的话必使你伤悲。他们不是否认你,那些不义的人,是在否认真主的迹象。在你之前,有许多使者,确已被人否认。但他们忍受他人的否认和迫害,直到我的援助降临他们。真主的约言,不是任何人所能变更的。众使者的消息,有一部分确已降临你了。”(6∶33-34)
(4)“我确已知道你为他们的谰言而烦闷。你应当赞颂你的主超绝万物,你应当与众人一起叩头。你应当崇拜你的主,直到那无疑的消息来临。”(15∶97-99)
(5)“唯有坚忍的人得享有完全的、无量的报酬”(39∶10)
(6)“如果你们恕饶他们,原谅他们,赦宥他们,(真主就赦宥你们),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4∶14)
(7)“谁愿恕饶而且和解,真主必报酬谁。”(42∶40)
(8)“善恶不是一样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那末,与你相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4∶34)
以下这些发生的与先知有关的事件,来自最权威的体现伊斯兰教规传统的“圣训”,表明穆圣如何通过实践体现《古兰经》关于耐心、节制、忍耐和宽容之教义:
(1)先知在麦加的敌人把他称为“受诅咒的”(Mudhammam),这是对“受赞扬的”(Muhammad)一词的倒置。先知只回答:“他们所说的话不适用于我,因为他们用的是一个错误的名字,而我是穆罕默德。”
(2)当先知到山城塔伊夫传道时,那里的人们排斥他并鼓动年轻人向他扔掷石块,使得先知的双脚流血。大天使吉卜利勒到先知前,允诺可以使他有力量消灭山里的塔伊夫人。穆圣答道:“不要这样做:我期盼有一天他们的后代会崇拜同一位真主。”十到二十年后,所有的塔伊夫人都归信了伊斯兰教。
(3)先知一再被要求诅咒那些迫害、折磨和杀害穆斯林并企图消灭他们的敌人。先知回答:“我被派来是怜悯的,而不是诅咒者。”
(4)一群人来到先知的屋前,对他说“愿死亡降临于你”(as-samu alaykum)而不是“愿主福安之”(as-salamu alaykum)。圣妻阿伊莎觉得受到挑衅,回答:“愿真主诅咒你们!”穆圣批评她道:“真主是温和并喜爱温和的。”
(5)先知欠一位贝都因人的钱。这位贝都因人怒气冲冲地来向先知要钱,并抓住先知的外套,以至使他的脖子都受了伤。当圣门弟子提出报复这位贝都因人时,先知回答道:“由他去吧,这是债主的权利。”
(6)曾有一位穆斯林无端指责先知偏袒、不公正。先知对他作了口头上的驳斥,却并没有对他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尽管责怪先知不公正等同于亵渎。
(7)先知教导我们:“强大者并不是那些在摔跤比赛中摔倒对手的人,而是在恼怒时能够自控的人。”
(8)一位男子来到先知面前并反复问他:“请给我指引吧。”每次先知都如是回答他:“不要发怒。”穆斯林学者认为这一建议包括回避任何可能会使人不必要地发怒的处境。
(9)阿卜杜拉·乌巴伊(Abdullah bin Ubayy)是麦地那伪信者的头领:他们归信伊斯兰教,是因伊斯兰比犹太教、基督教和多神教居于更为有力的统治性地位。然而伪信者们经常背叛穆斯林,包括在武侯德战役前夕的最后一刻退出穆斯林军队。在又一次的背叛后,欧麦·本·哈塔卜(Umar bin al-Khattab)等人要求处罚这些叛逆者,这完全符合当时战争中的规则。然而先知对此作了以下著名的回答:“由他们去吧,不然其他的人会说‘穆罕默德杀死了他的同伴’。”这一事件表明先知极为关注伊斯兰教和穆斯林大众的声誉。
综上,“宗教无强迫”是《古兰经》有关宗教的原则,而且伊斯兰具有很强的思想宽容与论辩自由的传统,即使对于基本的伊斯兰信仰亦是如此。但是,对于宗教信仰本身的讨论,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在有的人看来是冒犯性的,可能被解释为不信或亵渎的表述。伊斯兰在面对挑衅时的反应,应建立在理性、尊严和宽宥的基础上。
当然,伊斯兰的忍耐、宽容并不是无限度、无原则、无条件的,也不是对任何侮辱、压迫和暴虐都采取迁就、让步和容忍的态度。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当穆斯林面对进攻和伤害时,应服从理智和宗教的指导,保持中正状态。至此,一个一千三百多年前的悠远苍凉、庄严崇高而且铿锵有力的声音似乎又在我们的耳畔回响:“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分者。”(2∶90)“如果你们要报复,就应当依照你们所受的伤害而报复。如果你们容忍,那对于容忍者是更好的。”(16∶126)“我这样以你们为中正的民族,以便你们作证世人,而使者作证你们。”(2∶143)
参考文献:
(1)本文所引《古兰经》均采用马坚先生的译文,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2)参见塔巴利(Tabari)、库尔图必(Qurtubi)、伊本·卡希尔(Ibn Kathir)对《古兰经》2∶256的注释,见http://quran.al-islam.com。另见,苏优蒂著:《古兰经降世背景》,香港基石出版公司,第47页,2008年。
(3)参见伊本·卡希尔对《古兰经》10∶99的注释。
(4)参见塔巴利、库尔图必·伊本·卡希尔、贾拉拉因(Jalalayn)对《古兰经》11∶28的注释,见http://quran.al-islam.com。
(5)参见Hamza Yusuf:《谁是无信仰者?》(Who are the Disbelievers?),Seasons Journal, Zaytuna Institute,USA,Spring 2008,第30-50页,http://sandala.org/wp-content/uploads/2011/04/Who-are-the-Disbelievers.pdf。
(6)很多学者认为,唯一的例外是阿拉伯的偶像崇拜者或多神论者(mushrikun),因为他们不断地迫害穆斯林并发动对穆斯林的战争,希望以此彻底灭绝穆斯林。但这一特定的历史早已湮没,因为伊斯兰教在7世纪时便征服了阿拉伯世界。
(7)参见查马克沙里对《古兰经》39∶17-18的注释,Al-Kashshaf,Dar al-Kutub al-‘Arabi,出版日期未知。
(8)参见库尔图必对《古兰经》39∶18的注释,见http://quran.al-islam.com。
(9)参见贾拉拉因对《古兰经》42∶10的注释(Tafsir al-Jalalayn),见http://quran.al-islam.com。另可参见马克沙里对这一节的注释。
(10)Wael Hallaq,Introduction to Ibn Taymiyya Against the Greek Logicians, Clarendon, 1993.
(作者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上海社科院哲学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