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教界提高自我管理水平的历程和效应

 在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我国伊斯兰教界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我管理水平,逐渐形成较为完善的自我管理体系,保证自我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使伊斯兰教深深植根于中华沃土,守护伊斯兰教在华夏大地健康传承。

一、成立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伊斯兰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成立自我管理组织,并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发生变化。

(一)蕃长制。唐宋时期,阿拉伯、波斯等外籍穆斯林商人来华后集中在广州、泉州、杭州、宁波、扬州等地区从事贸易,久居不归,设立市场、礼拜寺和墓地等,形成蕃坊。政府审批任命的蕃长,与中国官吏享受同样待遇,身着中国官服,负责管理蕃坊和礼拜寺等,处理穆斯林内部事务,主持宗教活动,并招揽外商来华贸易。蕃长既是管理坊内事务的社区负责人,又是处理穆斯林宗教事务的伊玛目。蕃长制,作为我国伊斯兰教早期管理组织形式,受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为政府和蕃商服务。

(二)掌教制。掌教就是掌管伊斯兰教事务。掌教一词始于元朝政府设置的回回掌教哈的所(哈的,是对阿拉伯语的伊斯兰教法官的音译,今译作卡迪),明清以后,演变为清真寺负责人的称谓。掌教制经历了哈的掌教制、伊玛目掌教制、阿訇掌教制。

1.哈的掌教制。元朝统治者沿用唐宋时期的旧制,允许穆斯林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处理内部事务。穆斯林以哈的为掌教,遵照教规教义管理、处理内部事务。在一定意义上,哈的掌教制略同于蕃长制。青海循化地区的卡迪制延续至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历代卡迪常住在循化街子清真大寺,俗称总掌教,由其委派街子大寺统辖的各工(乡镇)清真寺阿訇等。

2.伊玛目掌教制。元致和年间(1328),文宗皇帝下令撤销回回掌教哈的所。清真寺伊玛目随即取代了哈的(卡迪)的职能,确立了伊玛目掌教制,成了寺坊穆斯林的掌教,管理清真寺。伊玛目掌教制又称三掌教制或三道制,系由伊玛目、海推布、穆安津三种不同教职称谓的人员组成清真寺管理组织,伊玛目掌教,海推布宣教,穆安津鸣教(宣礼),宗教事务由伊玛目管理。伊玛目掌教制得到官方认可,如北京、济南等地清真寺伊玛目向礼部申请领取冠带、住持札副(公文),可以冠带荣身,准免徭役,使其个人权威和政治经济地位得以巩固和加强。1350年撰写的泉州《清净寺记》碑文中关于清真寺组织机构的相关内容,是我国清真寺伊玛目掌教制最早的汉文记载。

3.阿訇掌教制。世袭掌教伊玛目的宗教学识主要依靠家庭教育,以家传口授的方式习得。随着时间的推移,掌教家庭对阿拉伯文、波斯文的认知以及伊斯兰教基本经典的诵读、讲解水平日趋下降,培养的伊玛目较难履行掌教职责。16世纪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兴起后,清真寺实行伊玛目掌教和阿訇掌学两套管理组织形式,即教务与教学两个系统,这是向阿訇掌教的教坊制过渡的形式。随着时代变迁,阿訇的职能发生了变化,不仅教学,还要兼理教务,渐渐取代了伊玛目的职能,最终由阿訇担任寺坊掌教,管理清真寺事务。清末至民国初年,许多地区的寺坊确立了阿訇掌教制,由受聘阿訇管理清真寺。

(三)门宦制。18世纪以来,伊斯兰教苏非派从中东、中亚等地传入我国,受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在我国西北穆斯林聚居地区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管理组织形式——门宦制。

(四)董事会。元代已有了专管清真寺寺务的穆泰宛勒(阿拉伯语音译,意思是负责人、主管),译为督寺,执掌寺务,负责处理清真寺日常寺务等。明清以后,及至民国时期,寺坊管理组织演进为董事会或乡老会。由董事会或乡老会管理清真寺日常事务,负责选聘或解聘阿訇,安排清真寺的宗教活动,筹集寺坊经费,管理宗教财产,维护修缮清真寺和公墓等。董事会或乡老会负责人被称为“学董”或“社首”。董事会通过出台坊规管理寺坊,遵守坊规是寺坊穆斯林的义务和责任。如清康熙年间著名伊斯兰经师马注制订了十条坊规,呈报地方官府,由官府颁行云南各寺坊执行。

(五)寺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我国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各地清真寺的管理组织由董事会发展为寺管会,即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寺管会成员及其负责人由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协商推选产生,代表清真寺和寺坊穆斯林履行职责。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寺务、教务、财产等清真寺各项事务,建立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聘请阿訇主持教务,开展宗教活动,满足本寺坊穆斯林的宗教需求。近年来,随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开展,有些清真寺设立了监事或监事会,监督寺管会的工作,促使清真寺管理更加规范、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一步保障了清真寺和寺坊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成立宗教团体,提高自我管理水平

民国初年,穆斯林知识分子在近代思潮的影响下,为了实现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先后成立了汉口清真自治公益会、南京清真董事会、上海清真董事会、昆明清真寺产董事会、广东回教慎终会(广东回教同益会)等地方性穆斯林社团。之后,又成立中华民国回教联合会、中国回教俱进会、中国回教公会、中国回教协会等全国性伊斯兰教团体。其中,中国回教协会是民国时期最具影响力的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

1937年,王静斋、时子周等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在河南发起、成立中国回民抗日救国协会。1938年春,会址迁往武汉,改组为中国回民救国协会。随着唐柯三、孙绳武等时任政府官员的加入,其性质由民办转为官办。1939年1月,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更名为中国回教救国协会。在各地成立分、支会,如中国回民救国协会陕甘宁边区分会等。同年7月,会址迁往重庆。1946年再迁往南京,并改名为中国回教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亲切关怀下,1953年5月,包尔汉、达浦生等知名人士在北京成立了我国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这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成立的第一个全国性宗教团体。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穆斯林分布较多的市、县也相继成立了伊斯兰教协会。截至目前,全国共有700多个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维护穆斯林合法权益;阐释伊斯兰教经典,指导伊斯兰教教务,保持伊斯兰教领域和谐稳定;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提高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水平;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传承。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自我管理

伊斯兰教传入我国后,伊斯兰教界对清真寺和教职人员及宗教活动的管理,主要依靠教义教规、公序良俗、乡规寺约、个人威望等,未留存下文本形式的管理制度文献。民国时期开始,逐步建立管理制度,并形成了制度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伊斯兰教迎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的理念、方式、手段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立了学院、场所、人员、活动、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不断健全,日臻完善,自我管理迈向规范化。

(一)中国回教协会发布清真寺管理制度

民国二十八年(1939),中华民国内政部为了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拟制定寺庙管理方面的法规。民国二十九年(1940)四月,中国回教救国协会第二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清真寺管理办法》《清真寺董事会组织通则》和《推行清真寺管理办法及清真寺董事会组织通则应注意事项》,通函全国清真寺遵照执行。由于正值抗战期间,未能在沦陷区清真寺实施。抗战胜利后,中国回教协会对原来制定的自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民国三十六年(1947)七月,发布了《中国回教协会清真寺管理暂行办法》共15条、《清真寺董事会组织通则》共11条、《推行清真寺管理办法及清真寺董事会组织通则应注意事项》共8项,形成了清真寺自我管理制度化的雏形。

(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公布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为加强清真寺管理,指导并推动清真寺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规范自我管理,提高清真寺管理水平,保障清真寺合法权益,1993年12月,中国伊斯兰教第六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开启了清真寺管理制度化建设之路。为了协助政府在伊斯兰教界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及与其相配套的部门规章,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对《清真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2006年5月,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三个办法”,8月公布施行,逐步建立健全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切实履行伊斯兰教协会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更好发挥宗教规章制度在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中的作用,2014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台了《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伊斯兰教经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管理,促进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教育健康发展。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以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为主要依据,对“三个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展开修订工作,并制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着力建设中国特色伊斯兰教制度规范。经过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确保出台的规章制度既符合宗教法规规章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伊斯兰教的实际,形成了“三个办法一个守则(草案)”。2019年1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6月公布施行。随后又以新出台的《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依据,针对我国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三个办法”“一个守则”,及时将与宗教事务相关的法规规章转化为伊斯兰教界自身制度规范,引导伊斯兰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自我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22年9月16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三个办法”“一个守则”,2023年8月18日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地方伊斯兰教协会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下,在地方党委统战工作部门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下,主动跟进,积极衔接,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各地地方性宗教法规或政府规章,结合当地伊斯兰教实际,制定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三个办法”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出台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三个办法”相衔接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具体、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如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出台的《北京市清真寺负责人民主评议制度》、甘肃省伊斯兰教协会出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退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出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承诺书》等,通过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切实解决了当地伊斯兰教领域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清真寺、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的自我管理。

(四)清真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各清真寺认真落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地方伊斯兰教协会出台的与之相衔接相配套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场所、人员、活动、行为、寺产、建筑、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园林绿化、公益慈善、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将清真寺的自我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规范寺管会对清真寺、人员、活动、行为、寺产及财务和其他事务的管理;按照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寺管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民主评议、考核监督;形成自觉遵守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氛围,确保清真寺宗教活动秩序正常,维护本寺坊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因此,伊斯兰教界应该认真回顾通过自身不断努力提高自我管理水平的历史进程,深入研讨总结交流自我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借鉴历史上成功的管理经验,注重继承与创新、加强和改进相结合相统一,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保障制度落地见效,提高自我管理规范化水平,坚持全面从严治教,确保伊斯兰教健康传承。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务部主任。转自《中国穆斯林》杂志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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