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会计核算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应当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会计核算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预算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收入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 织和个人捐赠,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政府补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支出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资产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 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 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收藏的文物应当登记入账,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利用。
(本文根据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 2017年 9 月发布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2022年4月 8日发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