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

(2022年9月16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23年8月18日公布)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发扬我国伊斯兰教爱国爱教优良传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树牢法治意识,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阿訇,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

二、弘扬中道,抵制极端。 弘扬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坚持中正的原则,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宗教偏激观点,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深入挖掘教义思想中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将成果融入讲经中,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晓经明义、正信正行。

三、继承传统,与时俱进。 继承和发扬我国伊斯兰教因地制宜、尊重包容的优良传统,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四、端正教风,率先垂范。 不断提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崇俭戒奢,力戒追名逐利、贪图享乐,力戒盲目攀比、奢侈浪费,在穆斯林群众中树立积极向上、守正自洁的模范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教内生态。发扬敬业精神,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五、博学慎思,明辨笃行。 深入研习伊斯兰教经典教义,自觉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科学知识的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升文化素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争做精通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双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

六、团结友爱,维护和谐。 密切联系穆斯林群众,大力弘扬伊斯兰教仁爱友善的精神,谦虚和善、尊重他人,包容多样、求同存异,维护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以及穆斯林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谐,做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促进者。

七、严于律己,正言正行。 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谨言慎行、慎独慎微。坚决抵制和反对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与破坏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一切言行;不组织或参与任何非法活动;不做任何干预教育、司法、行政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和群众社会生活的事;不做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害人民权益的事。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展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八、勇于担当,积极奉献。 把握新时代发展要求,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谐等问题勇于发声,敢于斗争;发挥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积极作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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