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一、《山东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制定与成效

山东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伊斯兰教工作,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成立专班指导省伊协制定相关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9日,山东省伊协五届五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了《山东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山东省阿訇培训考核办法》《山东省清真寺阿訇聘任管理办法》《山东省清真寺海里凡招收管理办法》《山东省模范清真寺评比办法》(以下简称“五个办法”)。多年来,“五个办法”在全省伊斯兰教界得到了大力宣传推广实施,为全省伊斯兰教教务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推进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培养中青年阿訇人才队伍,开展经学思想建设,创建和谐清真寺和“四进”清真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五个办法”的地方性、可行性、指导性极强,完全符合我省伊斯兰教的实际情况,可以说是为我省伊斯兰教教务工作量身制作的管理制度。时至今日,“五个办法”仍然广受我省各级伊协组织、寺管会、阿訇和穆斯林群众的喜爱。

二、建立形成了科学长效的阿訇考核管理机制

按照《山东省阿訇培训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起,我省原则上每4年对全省中青年阿訇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和换证考核,促进广大教职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换证考核由省伊协教务委员会进行统一命题,考核试题分A、B、C三套,由笔试、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试题包括《古兰经》、圣训、教义教规和时事政治;面试试题包括《古兰经》诵读、日常婚丧嫁娶等应知应会知识。既充分考察了教职人员的专业能力,也保证了考核的公平、公正。为了使大家能够真正的学到知识,有针对性地做好复习,教务委员会编印了考核复习大纲,及时下发到各市伊协并在省伊协网站上进行公示。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暂缓颁发证书。经过后期学习,补考后成绩合格者,视情况补发证书。截止目前,我省一直坚持“拿证必考”这一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了科学、长效的阿訇考核管理机制。

三、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做好阿訇资格认定工作

自“两个专项工作”开展以来,结合中国伊协“三个办法”和省伊协“五个办法”,制定了《山东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办法》。2011年以来,先后对全省900余名教职人员进行了资格认定。尤其是2014年,我会历时5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全省900余名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按照我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实际情况,换发的证书分中国伊协监制(全国统一版本)和山东省伊协监制(山东版本),这样既保证了我省中青年阿訇队伍的高水平综合素质,又照顾到了部分年龄超过60岁、专业知识基础相对薄弱的在职人员以及部分女教职人员。

四、高度重视对新条例、新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最近几年,党和政府加强了对宗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接二连三的出台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中国伊协也相继出台了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这充分说明,我国宗教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增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将高度重视对新条例、新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强化对伊协职员、寺管会成员、教职人员等教内“三支队伍”的培训力度,通过专题讲座、培训学习、设置宣传栏、张贴海报等形式,使新条例、新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广为人知,增强伊斯兰教界人士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深入宣传国法大于教规理念,教育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既做好穆斯林,更做好公民,推动伊斯兰教界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维护权益用法。

教务工作是各级伊协组织的中心工作,是充分发挥伊协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穆斯林群众的直接方式,是提升伊斯兰教界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途径,是伊斯兰教工作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载体。教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教务制度的不断完善。今后,我会将进一步提高伊斯兰教界规范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开展好本省的教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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