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宗教人才培养主阵地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对做好宗教院校工作的指导意义

  打造宗教人才培养主阵地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对做好宗教院校工作的指导意义

  文 孙钢

2021年5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6号公布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宗教院校恢复办学以来,已批准设立近百所,在校生1万多人,毕业生累计5万余人。《办法》的公布实施,对规范宗教院校管理,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宗教院校合法权益,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宗教院校是宗教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教理教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抓好宗教院校建设是加强新时代宗教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制定出台《办法》是提升宗教院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是办好宗教院校的重要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7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制定颁布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是完善宗教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一项重要步骤和必然之举。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办法》出台前,涉及宗教院校管理的专门制度共有5部,分别是:《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2015年)。以上部门规章涉及宗教院校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但还有很多方面缺乏制度规范。同时,随着宗教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对宗教院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相关部委、各地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几经修改完善。《办法》共九章八十三条,内容涵盖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定位、设立、组织运行原则、教学招生培训要求、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各方管理职责等,一方面对已有部门规章进行了必要的整合,一方面针对近年来宗教院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范的管理举措,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制度化。《办法》实施后,原有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同时废止。

三、《办法》对做好宗教院校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和定位。《办法》明确,宗教院校是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区、市)宗教团体设立,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进行行政管理。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二)明确了正确的办学方向。《办法》要求宗教院校必须坚持正确办学方针,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人才。《办法》要求宗教院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全过程,如《办法》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持升国旗与重要场合奏唱国歌制度,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办法》还规定,宗教院校公共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中国文化与社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系列课程,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学时的30%。此外,在院校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教师师德和行为规范等方面,也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明确了各方职责范围。宗教院校管理涉及院校的设立团体、审批部门、管理机构等多个方面,规范有效的管理既要避免管理空白,也要防止推诿扯皮。《办法》明确了宗教团体、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院校等各方的职责范围,特别是明确了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宗教团体、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划分。如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职责主要体现为指导职能,除了履行作为宗教院校设立方的9项职责外,还要承担学位授予、教师评聘、学科设置、教材编写等7项职责;而国家宗教事务局作为宗教院校的审批机构,其职责范围主要集中在设立审批、公共课教学的指导监督、教育教学活动的监管等方面。

(四)明确了具体管理要求。《办法》对一些长期模糊的管理要求予以明确,如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宗教院校不得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职务;宗教院校可以依法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等。同时,从长远考虑,对一些目前尚不突出的事项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宗教院校招收国际学生、开展互联网教学等,提出了参照的法律法规,弥补了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办法》还借鉴高校教育管理方法,引入教育督导制度,提出师德师风规范等,为进一步做好宗教院校工作打好了制度基础。

作为一部宗教院校管理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不仅对如何办好宗教院校给出了制度说明,也对如何培养宗教人才、培养怎样的宗教人才给出了明确的诠释。公布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学习贯彻《办法》,对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为中央统战部十一局)

  (原载于《中国宗教》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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