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按照2009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我会倡议从今年起,在全国伊斯兰教界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
伊斯兰教是追求和平与和谐的宗教。伊斯兰教宣扬正信、主张公平,倡导行善、禁止作恶,鼓励求知、反对愚昧,救助贫弱、尊重妇女,仁慈宽容、克己恕人,团结协商、与人为善,温和谦逊、谨守中道、反对极端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现实的积极作用。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模范清真寺”评比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之后,为了进一步深化清真寺的管理,经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7日公布施行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和《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上述两个“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我国清真寺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台阶。
清真寺既是穆斯林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满足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又是阿訇、伊玛目履行教职、服务穆斯林群众的场所。清真寺的状况是我们伊斯兰教状况的集中体现,关系到对穆斯林群众的正确引导和伊斯兰教的健康发展。今天,我们倡议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既是响应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的号召,也是对我们以前开展“模范清真寺”评比活动的深化和细化。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是推动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各地伊斯兰教协会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动伊斯兰教自身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伊斯兰教界服务社会,密切伊斯兰教界人士与广大穆斯林群众联系的有效形式。希望我们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大力弘扬伊斯兰教追求和平、和谐的基本精神,按照“爱国爱教、知法守法、团结稳定、活动规范、教风端正、管理有序、整洁安全、服务社会”的基本标准,在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激发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我们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伊协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条件与特点,引导清真寺和各族穆斯林自觉参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使我们伊斯兰教界的自身素质更加提高,使我们清真寺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