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
二O一四年八月
前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引导伊斯兰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我们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等法规制度,以及《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结合全省伊斯兰教工作实际,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制订了《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已经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五届二次常委会议讨论修改,五届六次会长扩大会议审定通过,请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伊斯兰教协会规章制度
一、伊斯兰教协会主要职责····································· 5
二、伊斯兰教协会会议制度····································· 7
三、伊斯兰教协会会议规则···································· 10
四、伊斯兰教协会教务工作制度······························ 11
五、伊斯兰教协会工作人员守则······························ 13
六、伊斯兰教协会学习制度···································· 14
七、伊斯兰教协会工作制度···································· 15
八、伊斯兰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16
九、伊斯兰教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18
十、伊斯兰教协会财产管理制度······························ 20
十一、伊斯兰教协会接待工作制度·························· 21
十二、伊斯兰教协会安全保卫制度·························· 23
十三、伊斯兰教协会信访工作制度·························· 24
十四、伊斯兰教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25
十五、伊斯兰教协会车辆管理制度·························· 27
第二部分 清真寺规章制度
一、 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 30
二、 清真寺寺管会主任职责································· 32
三、 清真寺阿訇职责·········································· 34
四、 清真寺寺管会会议制度································· 36
五、 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37
六、 清真寺资产管理制度···································· 39
七、 清真寺寺师傅(穆安津)工作职责················· 41
八、 清真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42
九、 清真寺安全管理制度···································· 43
十、 清真寺沐浴室管理制度································· 45
十一、清真寺殡仪室管理制度································· 46
十二、殡葬管理制度············································· 47
第一部分 伊斯兰教协会规章制度
伊斯兰教协会主要职责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党委统战部、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局)指导下,协助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密切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并协助解决有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对落实宗教政策法规、宗教理论、伊斯兰教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意见和建议。协助落实教职人员社保政策。协助有关部门认真作好伊斯兰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伊斯兰教界人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务水平。
三、发挥教育引领作用。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进行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交往活动。引导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自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作贡献。
四、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主动为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服务,协助做好流动穆斯林的联络服务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伊斯兰教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抵制渗透,防止极端,确保平安。
五、发挥组织指导作用。省伊协做好教职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地方各级伊协做好教职人员资格审核、选聘任职等工作。各级伊协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推进解经、写讲新卧尔兹工作。组织服务好穆斯林朝觐。指导清真寺民主管理和建设维修等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伊斯兰教协会会议制度
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议主要有代表会议、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会长会议和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工作总结表彰部署会议、专题学习培训会议及其他临时性会议等。根据协会《章程》以及会议内容,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代表会议。湖北省伊斯兰教代表会议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代表会议职权是:审订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确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决定协会终止事宜。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委员会议。委员会议对代表会议负责。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议职权是:筹备召开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执行代表会议决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讨论协会工作任务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委员会议职权是: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委员会议决议,筹备召开委员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相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决定任命副秘书长、相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需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长会议。会长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会长扩大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学习领会中央及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总结部署重要工作;研究经费预算;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等。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由秘书处(办公室)拟定方案,报会长同意,并做好相关准备后召开。研究决定有关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决议通过后,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必要时根据会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五、工作总结表彰部署会议。工作总结表彰部署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单独召开,也可以和其他会议结合召开。参会人员、时间、地点视情况而定。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新一年任务,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上台阶。
六、专题学习培训会议。专题学习培训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1至2次。参会人员主要是伊协、清真寺寺管会负责人和教职人员。专题学习培训会议,伊协、寺管会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可分开召开。伊协、寺管会负责人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交流管理经验,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教职人员主要是学习政策法规,伊斯兰教理论知识,解经、写讲卧尔兹和诵读《古兰经》,交流办好教务工作经验,强化教风建设,提高教务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素质。
七、临时性会议。临时性会议根据上级领导机关部署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召开。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精简会议精神,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但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可视会议内容而定。
伊斯兰教协会会议规则
一、召开各种重要会议,举办各种重要活动,开展各项重要工作和对外交流交往等事务,要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事先必须报请民族宗教部门同意,必要时,还要报告统战部。召开代表会议,还要报告社团登记机关。
二、召开代表会议、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会长会议,都要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执行。伊协召开的各种会议、举办的各种活动,代表、委员应按时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三、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由秘书处(办公室)拟定方案,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筹备相关会务工作。会议如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必须会前认真调研论证。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议决定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四、伊协每半年度要书面向统战部、民宗委(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各级伊协上报材料同时报送省伊协。
伊斯兰教协会教务工作制度
一、伊斯兰教的宗教活动主要包括:礼拜、诵经、讲经、宣教、斋月功课以及宗教节日的教务活动、起经名、穆斯林婚丧嫁娶等。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编印内部流通的伊斯兰教知识书籍及资料,满足穆斯林的信仰需求和对宗教知识的需求。
四、指导清真寺和教职人员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教务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干预行政、教育、司法等;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不出版宣传非法宗教物等。不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渗透,防止极端。
五、依据中国伊协《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省级伊协对教职人员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并备案,实行教职人员持证上岗,保证教职人员依法履职尽职。
六、指导清真寺开展和谐清真寺创建活动,加强教风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解经,写、讲、用新卧尔兹和《古兰经》诵读活动,与时俱进,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群众需求的阐释,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八、开展经学思想建设调研,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伊协、清真寺教务工作。
九、利用网站、会刊、工作简讯等平台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阐述伊斯兰教教义、教法,弘扬伊斯兰教文化。
伊斯兰教协会工作人员守则
一、爱国爱教,树立全心全意为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服务意识。
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
三、以身作则,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互敬互爱,互帮互助。
四、清政廉洁,大公无私,事事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干净做事,清白做人。
五、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工作热情,踏实细致,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扬正气、立新风,不怕苦、不怕累,不敷衍塞责,不推诿扯皮, 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七、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举止端庄,周到细致,服务热情。
八、自觉遵守组织原则、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反对自由主义。
九、关心和尊重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自觉抵制不良现象,不抹牌赌博,不参与社会迷信活动。
伊斯兰教协会学习制度
一、全体人员必须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科学文化和伊斯兰教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按照“立足本职,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学习专题、学习内容和调研题目,逐一进行落实。
三、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落实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效果。每人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3小时,自学要有读书笔记,有学习体会。秘书处(办公室)每周集中学习半天,每次集中学习围绕1至2个专题进行讨论,集中学习要严格考勤,缺课的要及时补课,做到每半年通报一次学习考勤情况,并作为年终总结评先的内容。
伊斯兰教协会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时。伊协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统一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特殊情况要坚持请销假制度。
二、办公有序。工作时间集中精力,保持肃静,不得高声谈笑,嬉耍打闹,玩电脑游戏等。
三、环境整洁。坚持每日打扫办公室,保持办公室内整洁,做到无灰尘、无杂物、无异味、地板净、门窗净、墙壁净、桌椅净。办公设备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整齐美观。
四、工作高效。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奋发有为,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五、任务完成。工作年度有部署、月有计划、周有安排。月末总结一月工作,周一及时安排一周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办理,按时按要求认真完成。
伊斯兰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对上级主管部门和伊协会长会议负责。认真落实年度预算制度,无预算、超预算的开支,需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履行规定程序,否则不得支出和报销。
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单位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科目清楚、日清月结。
三、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对各项经费分户立账,专款专用,接受民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会长会议的监督。
四、财务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财务分析,将收支情况和存在问题,向协会分管财务领导汇报。
五、加强票据管理,实行票据登记制度,收据和发票由会计统一购买和保管,出纳领取收据和发票应予登记,用完后再办理换领手续。
六、加强现金管理,收入现金统一由出纳保管,多余现金当日存入银行。
七、各种费用开支必须遵守现行财经纪律,坚持1000元以上由2人共同经手,2000元以上3人参与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日常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大项开支必须有预算,并经会长会议研究同意。如有特殊情况,由驻会会长共同研究决定。
八、加强公务卡和借款管理。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卡和借用现金,需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严禁公款私借。使用公务卡和借款的支出,需提供合规票据,按相关程序及时报销。凡第一次借款未结算者,不得再次借款。
九、各种会议、接待和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由秘书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拟定方案和预算经费。严格控制会期和规模,报领导审批后,经费支出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安排,活动结束后按有关程序结账。
十、工作人员出差应经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协会负责人同意,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协会负责人出差报民宗部门领导审批。费用支出按相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十一、报销需提供合规发票和单据。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财会人员审核签字,才能送领导审批报销。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伊斯兰教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伊斯兰教协会印章、伊斯兰教协会秘书处印章、伊斯兰教协会办公室印章,伊斯兰教协会财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审批制度
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登记手续,严禁越权、超范围用印。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二)印章使用范围
1、向上级机关、上级伊协上报的文件。需使用印章的有关统计报表等。
2、协会印发的各类公文。
3、以协会名义发出的贺信、贺电及介绍信等。
4.以协会或办公室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等。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书。
(三)印章启用权限
1、用印需经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协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2、用印要在协会办公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外出使用。
3、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
4、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便条、空白纸张、非协会正式工作人员要求用印的等都不得用印。
三、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协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应存放在保密室、保险柜或其它保密地方。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可将印章移交协会领导指定的人员暂为代管。代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使用印章时应该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协会负责人对印章使用情况应进行监督,并适时检查。
(三)严禁印章管理使用上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个人不得为本人办理私事用印。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印章为他人、他单位提供担保、出俱证明、鉴定合同(协议)等。
(四)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五)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民宗部门处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伊斯兰教协会财产管理制度
一、协会和秘书处公共财产要明确专人管理。固定财产,要进行登记、造册、编号,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一年清理一次,对于无故损坏公共资产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
二、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等要爱惜保护。
三、属协会和秘书处的财产物品,不得随意借或租给他人,更不得将公物带回家中使用。特殊情况,经批准用于公务性活动,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损坏照价赔偿。
四、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物,防止损坏。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物管理制度,相互监督,共同把财物财产保管好、使用好,确保不出问题。
六、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凡需购买(报废)固定资产时,由秘书处(办公室)统计,审核并汇总后,按相关采购规定和程序报批,当年有预算的当年实施采购,当年无预算的由秘书处(办公室)编入下年度预算。
伊斯兰教协会接待工作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按照现行接待管理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三)接待热情、周到。
二、接待范围
(一)上级伊斯兰教协会及兄弟省伊斯兰教协会领导;
(二)上级统战、民宗部门等党政机关来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统战、民宗等部门来联系工作的领导。
(三)全省各级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寺管会来汇报工作的人员,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和教职人员。
(四)海外伊斯兰教界前来交流交往的参访人员。
(五)开斋节、古尔邦节、春节等相关重要节日或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酌情接待宗教界上层人士和相关人员。
(六)其它需要接待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士。
三、接待程序
(一)接到传真和电话通知后,详细了解宾客的基本情况和活动安排,以及飞机、火车到达时间、地点等。
(二)秘书处(办公室)及时向协会领导汇报,根据协会领导意见,做好前期接待准备工作。
(三)外宾或大型团体的接待,及时报告民宗部门有关领导并制订详细接待方案。
(四)按照接待方案认真安排好宾客的吃、住、行等活动,同时准备好相关汇报材料。
四、接待监管
(一)接待由秘书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安排,凡未经秘书处(办公室)领导同意,未履行接待审批手续,擅自接待来客的,其费用自行处理。
(二)接待费用原则上当天结账,一事一结,秘书处(办公室)分管财务的人员要注意核对,秘书处(办公室)领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
(三)经费报销严格按财务规定办理,提供合规发票和单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财会人员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交财会人员报销。
伊斯兰教协会安全保卫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协会安全稳定。
二、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使用电炉、乱接电源、乱丢烟头。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等电器,断开电源、关好门窗。下班后,值班人员要对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未关灯、关门、断电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对来访人员要认真填写《来访登记》,并通知相关人员接待。
四、要严格执行公文收发办理程序,各种收发文件要严格登记,按照规范程序运转,及时办理,并做好归档工作,注意保密,不得遗失。
五、“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和开斋节、古尔邦节等重大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秘书处(办公室)要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因违反安全保卫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及时上报民宗部门。同时,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同志,要给予表扬。
六、协会办公场所,不接待外来人员集会、宣讲和传教,不向情况不清楚人员提供食宿,警防意外情况发生。
伊斯兰教协会信访工作制度
一、秘书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来信来访工作,其他人员视工作情况,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凡来信,由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登记后,及时做好摘报、转办、督办、结案、立卷、归档等工作,保证件件有着落。
三、对来访者,接待人员应本着热情认真、耐心负责的态度,做好接待工作。对符合政策,且又能解决的诉求,要及时帮助解决;对符合政策,但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做解释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性解释;对于无理要求,进行说服,甚至批评教育。
四、重要的来信来访或遇到重要问题,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亲自接待,协调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和有关领导以及协会主要负责人。对于涉及协会工作人员问题的来信,不得交给当事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交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处理。
五、上级批办、交办的重要来信、来访,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六、对来信来访秘书处(办公室)每季度要撰写一份综合材料,报送民宗部门及会长或分管副会长。
七、来信、来访材料,要及时整理,归类存档。
伊斯兰教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书档案工作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并明确专人管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档案工作。
二、档案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档案法和保密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档案保管保密工作。
三、凡反映协会主要职能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声像、影像资料,必须立卷归档。与本会主要职能活动有联系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及下级单位报告的重要规定、决议、总结、报告、请示和统计报表等材料,均应立卷归档。
四、各级来文由专管人员负责签收、登记、拟办,送领导阅示、批办,文件办毕及时存档。重要文件,专管人员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时限办理,及时存档。
五、协会发文由经办人拟稿,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协会其他负责人审核把关签批后,按照国家规范公文格式规定行文和存档。
六、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到安全、保密。一般干部无权查阅个人档案。外单位调查必须出具相关证明,秘书处(办公室)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凡到档案室查阅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限时归还。借阅的文件不得遗失、涂改、损坏、污染和转借他人。外单位查阅文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秘书长或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但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和限制借阅时间。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文件丢失、泄密等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文书档案应分柜、分类存放,做到卷宗整洁,卷页无霉变,室内无无灰尘。
九、每年三月底前,档案管理人员,应完成上年度文件、资料的分类、立卷和归档工作。
十、协会订阅上级机关的有关业务报刊、重要资料等,秘书处(办公室)也应统一登记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清理,重要的年底也应整理存档。
伊斯兰教协会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一)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因公用车。
(二)对上接待、对外交流交往方面的接待用车。
(三)重大事情、突发事件,急需用车
(四)特殊情况,需要用车保障。
二、车辆管理
(一)秘书处(办公室)职责
1、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管理、使用和派遣,保障公务用车,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做好车辆的日常管理,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处事公正,合理调度,并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使用情况。
3、做好驾驶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交通管理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促进驾驶人员理论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
4、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车意识,防止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5、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与年审工作,负责车辆的保险、路桥年票、车用燃油等方面的购置管理工作。
(二)驾驶员职责
1、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车辆行使公里数和消耗油料的登记工作。
2、实行专人专车驾驶,管理好车辆,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和使用。
3、服从秘书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长途出差须经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没有接到调派任务一律不准出车。未出车时,车辆归位停放。
4、因公出车,严格按派车时间、地点要求,准时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返回待命。
5、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做到出车前、途中、回单位后的三检查,防止事故隐患,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
6、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严禁酒后开车、超速驾驶,切实做到安全第一,警钟长鸣。
三、安全管理
(一)加强安全教育学习,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查找问题,真正做到警钟长鸣,确保行车安全。
(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防止一切车辆事故的发生和安全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配合有关领导和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爱惜车辆,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加油维修
(一) 公务用车实行加油卡加油和定点保养维修。汽车如果确需保养、修理,须提前报告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禁止个人未经请示和审批擅自送修车辆。
(二)维修保养经费及时报销。报销要附维修保养清单和合规票据。
第二部分 清真寺规章制度
清真寺民主管理制度
一、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举行宗教活动、保障民族习俗的重要场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民主管理清真寺事务。
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寺管会)负责本寺寺务、教务和有关事务的民主管理。寺管会是本坊穆斯林的群众组织,在民族宗教部门的领导下,在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民主选举产生。寺管会成员须报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备案。寺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三至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三、寺管会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民族宗教部门的领导,在当地伊协指导下,开展教务活动和寺务管理。听取本寺阿訇意见和建议。接受穆斯林群众的监督,做到寺务、财务公开。
四、寺管会成员应具备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的基本要求,具有良好的宗教操守和伊斯兰教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执行清真寺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
五、寺管会要制订清真寺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财产管理。搞好清真寺的建设和修缮,沐浴室、殡仪室、回民公墓的管理。办好清真寺自养和公益慈善事业。
六、寺管会负责做好阿訇的聘任工作。寺管会在民主协商并征求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任人选,报所在地伊协或上级伊协同意后聘任。与受聘人员双方签订聘任协议,聘任期限由双方协商,聘任期满后可续聘。寺管会要给阿訇提供工作、学习、生活等必要的待遇和条件,解决其后顾之忧。
七、积极协助阿訇做好教务工作。支持阿訇举办经堂教育、抓好教义教规的学习宣传。协助阿訇走访本坊穆斯林家庭,强化清真寺与乡佬间的联系。
八、寺管会要向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政府做好团结稳定工作,引导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宗教和顺和社会和谐。关心坊内困难穆斯林群众,协助政府解决好他们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寺管会要做好清真寺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寺管会要切实做好防范违反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群众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作。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同时,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十一、寺管会要按照规定处理和接待到本寺交流交往人员,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极端组织的渗透,确保一方平安。
清真寺寺管会主任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领穆斯林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自觉接受统战部、民族宗教部门的领导,讲政治,守纪律,依法办教,团结办教,为伊兰教事业发展作贡献。
三、认真执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使清真寺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寺管会班子建设,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凡较大的工作和问题,必须召开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办理。寺管会成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清真寺的一切工作。
五、切实搞好清真寺的建设、维修和管理以及墓地管理。管理好清真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证财产不损坏,资产不流失。把清真寺建设成为文明和谐的宗教活动场所,穆斯林的精神家园。
六、有效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保障穆斯林群众宗教生活和民族习俗需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自觉坚持为寺坊穆斯林群众服务,为教职人员服务,要解决教职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待遇等问题。维护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团结、和顺、和谐氛围。
七、发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精神,因地制宜,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自养事业。
八、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搞好教育、普法、计生、安全、稳定等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作积极贡献。
九、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防范发生违反伊斯兰教禁忌等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全稳定事件。
十、清真寺寺管会副主任职责,按照分工,参照寺管委主任职责执行。
清真寺阿訇职责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伊斯兰教知识学习,不断增强政策法规意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经学水平。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带头搞好民族团结和宗教和顺,积极引导穆斯林群众自觉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作贡献。
三、做好教务工作,加强教风建设,做遵守教义、教规的表率。在寺管会领导下,履职尽责,主持好清真寺的礼拜、诵经、讲经、宣教、斋月功课、古尔邦、圣纪节等教务工作。认真做好解经工作,讲符合社会进步、时代需求、穆斯林喜闻乐见的新卧尔兹。宣传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和优良传统,阐释真精神,传递正能量。
四、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寺坊穆斯林群众宗教生活和民族习俗需求。热情服务穆斯林群众诵经、起经名、婚丧嫁娶、宰牲等工作。听取广大乡佬的正确建议,因地制宜依从当地回、维等民族习俗,不断提高教务工作水平。
五、举办力所能及的经堂教育,培养伊斯兰教事业接班人。
六、本着“各行其是,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互不歧视”的原则,求同存异,不得接受外地阿訇在本坊内宣教,也不到坊外传教,特别要做好防止渗透、抵制极端工作。
七、充分发挥教职人员身份的独特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和寺管会,做好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工作。
清真寺寺管会会议制度
一、为加强清真寺民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清真寺重要事项需经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协商议定。
二、寺管会召开会议,委员接到通知应按时参加会议。与会委员超过委员半数可以开会,会议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会议中不得无故离会,缺席及中途退会而未参加所议事项的表决视为自动弃权,应无条件执行会议决议。
三、每次会议应主题明确,与会者要积极围绕主题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形成后的会议决议要认真执行,做好工作落实。凡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擅作决定。
四、对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召集人向其传达会议精神,对会议决议认真执行。
五、寺管会委员多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寺管会主任与其谈话,谈话后仍不参会,可视为自动退出寺管会。在民宗局领导下,由寺管会组织召开穆斯林代表会议,选举充实新委员。选举结果上报民宗局、所属伊协及上级伊协组织。
六、每次会议应作好记录,以便备查。
清真寺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宗教局颁布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清真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清真寺收支合理,管理合规,保障清真寺事务、教务等正常运转。
二、清真寺财务管理实行寺管会集体领导。成立财务管理小组,一般应由清真寺寺管会主任、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寺管会主任总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
三、资金使用实行“审核集体议,审批一支笔,公开大家评”的民主管理办法。除日常必须开支外,清真寺的基建、维修、开展宗教活动及大的宗教节日活动、举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各项费用,以及其他需开支费用均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寺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每半年及年度要将清真寺的收支情况公布一次,接受本坊穆斯林群众监督。
四、财务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有序管理。会计与出纳分离,不能由一人担任。开票与收费分离,开票的不收钱。所有经费统一存入银行,不得在银行外现金流动。
五、房产租赁、经营实体承包,集体研究标的,竞标租赁承包,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上级拨款,社会捐赠和穆斯林乜贴钱,应及时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六、寺管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清真寺的会计或出纳,直系亲属不得租赁或承包清真寺所属的房产和经办的企业。
七、任何人不准挪用、借用清真寺公款。财会人员必须严守国家财会制度和纪律,收取的资金及时进账。因防范不力而发生的资金被盗、丢失,均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八、严格报销制度,购物要开具正规发票。购物发票应有经手人签字、收物人签字,并说明用途;其他报销必须注明报销事因,应有2人以上的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在具备上述条件下由主任审批方可报销,否则,出纳可拒绝报销。
九、财会人员必须按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按规定向坊内穆斯林群众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清真寺资产管理制度
一、清真寺的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的设备办公用品、电脑、照相机、空调、桌椅、餐具、塔布匣子,展示陈列品、图书以及其它公共物品等。流动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
二、清真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指定财物管理的专人保管员。财物保管员要对所有固定资产和公共财物进行逐项分类登记,建帐管理,存档备查,防止遗失。
三、清真寺的公共财物一般不外借。急需借用的,要履行借用审批手续,需寺管会主任同意,同时在财物保管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明确归还时间,随借随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照价赔偿。
四、财会人员与财物保管员每年底要对清真寺固定资产清点核查一次,对一切物品做到不受潮、不虫蛀、不受损、不遗失,更不允许据为己有。如发现破损、遗失要及时上报清真寺寺管委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清真寺资产不损失、不流失。
五、添置设备和整修设施要根据情况书面报告寺管会,经寺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购置或整修。
六、对清真寺房屋的出租,经营实体的承包,租赁承包由寺管会集体研究决定,竞标租赁承包。
七、寺管会必须与租赁承包者签订正式合同,定期收缴租赁承包费用。寺管会应要求租赁承包方爱护租赁的房屋等,对房屋自然破损和漏雨的,要及时维修。
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清真寺房屋租赁的租金必须及时由财务人员入账,不允许不入账,不允许在帐外借用、挪用,更不允许据为己有。
清真寺寺师傅(穆安津)工作职责
一、在清真寺寺管会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认真完成寺管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注意仪表、礼貌待人,对来客来宾及来寺办事的乡佬要热情接待。清真寺外来电话、信函,随时登记,及时上传下达;报刊、杂志及时分类处理;需要处理的往来事务及时向寺管会负责人报告。
三、认真做好清真寺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院内外无杂物、杂草、垃圾,做到每天清理干净。大殿内设施一星期清洗一次,确保整洁卫生,设施摆放整齐规范,无灰尘污垢。
四、管理好清真寺寺管会交付的所有可动资产设施和花木盆景。对恒温、常温塔布匣子等大型设备和用品,保持完好无损。借用要有手续,收回时要检查验收,确保无损坏。如有损坏,要及时按价赔偿,保证交给保管的物资无流失和损坏。
五、协助阿訇作好有关教务工作,礼拜时按时烧水,保证水房供水。经清真寺寺管会允许,在寺殡仪室停放“埋体”的,要协助搞好沐浴供应热水和其他有关事宜。
六、完成寺内勤杂工作,协助搞管理好盆景园林。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对损坏清真寺财物的人和事,要敢于制止纠正,重要事项要及时向清真寺寺管会负责人反映,争取支持。做好促进本坊穆斯林群众团结、和谐、安全、稳定的工作。
清真寺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一、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展示穆斯林良好形象和素质的载体。穆斯林群众要积极参与清真寺文明卫生建设与管理,把清真寺建设成为爱国爱教,环境优美的文明卫生寺院。
二、自觉遵守清真寺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爱护院内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
三、保持礼拜殿整洁肃穆,墙壁地面干净,环境优美。室内外鞋、帽等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四、沐浴室整齐洁净。汤瓶、拖鞋、坐凳放置整齐,衣帽、毛巾、服饰悬挂适中,室内通风干燥,无污垢、无霉变、无异味。
五、院内住户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友好,和睦相处。
六、不准在院内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和门前阳台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牵乱挂、乱停乱靠、乱涂乱画、乱泼乱倒,衣物一律在指定的区域内晾晒。
七、不准在院内攀枝摘花、践踏草坪,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八、不准在院内高声喧哗、背谈他人,甚至打架斗殴。
九、不准在院内燃放烟花、鞭炮、播放高音量音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不准在院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带宠物进入清真寺。不准在院内抽烟,以及饮酒后进入清真寺。
清真寺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
(一)清真寺内严禁烟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燃烧煤炉等。
(二)沐浴房小锅炉有专人负责,热煤渣不准乱倒。
(三)吸烟者不准进入寺内。
(四)建设消防通道,完善防火预案,配备消防器材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
二、电器安全
(一)不具备电器安装操作技术资质人员不准在寺内安装、检修电器、电线等。
(二)老化的电线及时更换。无盖壳的开关、闸刀及时检修、配齐。
三、治安安全
(一)非公务的非穆斯林人员谢绝在寺内逗留。清真寺不接待外来人员讲经宣教。
(二)未经寺管会领导同意,坊内穆斯林和外来人员一律不准在寺内留宿,确需留宿,应在有关部门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留宿。
(三)非清真寺院内居住人员不得将物品存放在清真寺院内。
(四)保持清真寺内整洁、肃静、神圣,不准酗酒者进入,不准高声喧哗,不准打架斗殴。
四、安全责任
(一)清真寺成立安全保卫小组,负责寺院内安保工作。寺管会主任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安保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寺院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及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节等重大节庆前,必须对清真寺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清真寺沐浴室管理制度
一、沐浴室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沐浴者应服从清真寺的管理。
二、凡因来本寺礼拜、开经和举行宗教仪式而需要沐浴的穆斯林方可入内沐浴,其他人员谢绝入内。
三、沐浴者要节约用水,要爱护室内汤瓶、热水器、水龙头、坐凳等洗浴设施。
四、衣物、毛巾、鞋帽不准乱放乱挂。严禁在沐浴室内清洗衣物。
五、沐浴时应保持清静整洁、文明卫生,不得喧哗、吵闹,不准在室内乱吐乱扔废弃物。
六、沐浴应互敬互让,禁止无序争抢。
七、沐浴室内的用品原则上不外借,因故确须借出的,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八、沐浴室保持通风干燥,无污垢,无霉变,无异味,干净整洁。
清真寺殡仪室管理制度
一、殡仪室要保持干净整洁,塔布匣子要保管好。
二、遵守伊斯兰教殡葬制度,按照教规悼念亡人。
三、爱护公共物品。使用水、电、煤、气等,按规定办理。
四、使用恒温、常温塔布匣子,要按操作规程办理,防止损坏和伤人。
五、严禁在室内高声喧哗、大声哭闹、摆放祭品、播放音乐及其它不符合教规的行为。
六、严禁在室内吸烟喝酒、抹牌赌博。
殡葬管理制度
一、回、维等穆斯林民族实行土葬。回民墓地受国家法律保护,殡葬事务执行《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二、清真寺寺管会加强对殡葬事务服务管理,保障回、维等穆斯林民族的合法权益。
三、清真寺寺管会加强对墓地管理,依据“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墓穴,统一墓碑”的原则,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墓地资源,把回民墓地建设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回民公墓。
四、清真寺设立殡葬事务小组,服务好回、维等穆斯林民族群众的丧葬事宜。回、维等穆斯林民族群众要积极配合寺管会行使殡葬管理职责。
五、殡葬的特点是深埋土葬、薄葬、速葬。公墓内的坟墓排列,按照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严格标准,整齐划一。每座墓占地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距为1米,行距为1.5米,墓高0.8米,碑高1.5米,不得随意将坟墓加高扩大,以维护公墓的整体形象。
六、回、维等穆斯林民族群众需要用墓穴的,应事先告知寺管会,殡葬管理小组协助办理丧葬事宜。若需在清真寺内停放埋体和举行丧葬礼仪的,只收取所用的水电费。
七、丧葬仪式应按照穆斯林民族习俗由阿訇主持,相关事宜商亡人家属同意。丧葬过程要体现慎终追思、庄严肃穆和节俭办丧事的精神。
八、穆斯林特困户和孤寡老人归真后,在丧葬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清真寺寺管会也可组织回族乡佬给予必要的捐助,并妥善安排好丧葬事宜。
九、管理使用好丧葬工具用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恒温、常温塔布匣子及附属工具用品,应定期维修,妥善管理。严格使用手续,损坏赔偿。
十、回民公共墓地建立“回民公墓”标志,并按照规划搞好绿化、美化。墓地内严禁放牧、烧荒和燃放烟花、鞭炮等,任何人不得损毁损坏公共墓地的建筑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