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修改完善教务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提高中国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及与其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有利于伊斯兰教界提高自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伊斯兰教协会切实履行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发挥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加强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教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持全面从严治教,推进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保持伊斯兰教领域和谐稳定,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伊斯兰教健康传承。
2022年9月16日, 中国伊斯兰教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称“三个办法”“一个守则”),这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 、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
教务制度修订工作小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宗教工作的重点任务,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继承和发扬我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优良传统,将“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写入了新修订“三个办法”的第一章第一条制定该办法的宗旨中,明确了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就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之一。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规定,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要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并引导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规定,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必须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规定,受聘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应当引导穆斯林群众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修订工作从伊斯兰教教务制度的构思、设计、建设层面上,为我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深入推进伊斯兰教中国化,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伊斯兰教健康传承、伊斯兰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遵循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 转化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成果
自2017年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密集出台《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部门规章,涵盖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将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教务制度修订工作中,及时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转化为伊斯兰教界自身的制度规范,使新修订的“三个办法”“一个守则”与《宗教事务条例》以及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和政府行政管理的相互结合、有机统一,助力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宗教事务治理格局,提高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水平,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
教务制度修订工作自觉遵循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真梳理原“三个办法”“一个守则”,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新出台《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规定,对原“三个办法”“一个守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伊斯兰教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在写法上,借鉴《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写法,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的写法由条目式转变为章条式。二是在条款上,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化为《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条款。三是在内容上,依照新出台的几部部门规章,扩充“三个办法”的内容,使其内容更为广泛;在“一个守则”中,增加崇俭戒奢、从严治教等新内容。四是在表述上,依据《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文字表述。五是在管理上,强化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作用,引进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年度民主评议考核制度,健全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惩处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对教职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增强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等等,抓紧完成宗教工作法治建设成果转化工作,不断加强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建设。
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紧密结合伊斯兰教实际
认真研究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听取地方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及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主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拓宽各有关方面参与教务制度修订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参考其他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本,紧密结合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尊重伊斯兰教优良传统,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凝聚集体智慧,体现法治精神,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贯穿到修订工作全过程。
不断总结自我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经过反复讨论,集思广益,依据法规,结合实际,决定取舍,进行补充完善,如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生可以免试经审核认定教职人员资格,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必须严于律己、正言正行,担任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人员为受聘场所的穆斯林提供宗教方面的服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该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等等,将来自基层的呼声,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转变为条文内容,把好的成熟的管理方法上升为制度文本,确保新修订的“三个办法”“一个守则”既符合宗教政策法规的规定,也符合我国伊斯兰教的实际。从完善制度入手,增强可操作性,在规范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度,提高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水
2023年8月18日,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其主办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布了新修订的“三个办法”“一个守则”。按照在附则部分的规定和通用惯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个办法”“一个守则”同时废止。我国伊斯兰教界应该从思想上、组织上、业务上为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准备,加大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分层次着力开展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熟悉掌握具体条文,带头遵守有关规定,正确运用办法守则,切实增强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做好自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真正贯彻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
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际执行。伊斯兰教界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三个办法”“一个守则”,应该大力推动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对执行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务制度在自我管理中的规范作用,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活动,形成自觉遵照规章制度管人办事、开展活动的良好习惯,解决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宗教活动、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行为,维护伊斯兰教领域正常秩序与和谐稳定,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
(本文转自《中国宗教》2023年第8期“法治”版块)